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贾1,贾2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简易程序,审判长张宏武。1986年8月15日行政机关向户主贾某发放宅基地使用证。
2011年7月28日,贾1(次子)与贾2(三子)签订《协议书》第一条:分配被继承人贾某与孙某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建房屋。
贾1与贾2(转继承女儿)为被告,侵犯原告(长女女儿)代位继承权提起诉讼。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张宏武法官向原告违法释法:需考虑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总所段宏坤主任,担任山西省长治市律师协会会长。
贾2(转继承女儿)聘请山西振坤(屯留)律师事务所李晓东律师代理案件,庭审中抗辩理由:1.原告主体不适格,2.超过诉讼时效,3.适用法释[2023]13号第19条:物债两分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张宏武法官,未审慎听取原告法律意见,恳请社会监督案件审理。[围观][话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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