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逸老师对“美式法律”的评述,在我看来仍略显浮于表面。美国司法效率低下是客观事实,但这并非资本、精英的过度干预,而是制度底层设计的必然结果,是法律与政治之间为约束公权力达成的结构性“契约”使然。
在美国法律体系里,警察、检察、法院、陪审团权力相对均衡、相互制衡,再加上对抗式诉讼模式与对程序公正的极致追求,使得任何一方都难以“一家独大”,刑事诉讼自然漫长、昂贵和低效。
这种模式有好有坏:
好的一面,是公权力被高度拆解与制衡,核心目标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减少冤错案件,体现“宁可放过一千,绝不错杀一个”的无罪推定精神;
坏的一面,是站在社会治理效率与大众道德直觉的视角,它显得笨重、迟缓,甚至在很多人看来是无法实现公众利益的“一无是处”。
但是,美国司法的“低效率”与资本无关,而是立法者在制度源头主动选择的权力结构与价值排序,为防范公权力滥用,他们宁可牺牲打击效率、容忍部分罪犯脱罪,也要守住程序底线与个人权利屏障。这是不是缺陷?也许美国人认为这是寻求法治公平,对公权力“限权”所支付的刚性制度成本。
到底好不好?没有绝对的标准,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不过从美国人的表现看,他们似乎已经习惯遵守这些规则。鞋子合不合脚,他们说了算。
沈逸老师和我都是外国人,谈论这些也只是对着国内群众尬聊而已,是没有办法帮助美国人民是不是走什么法律路线的,更没有办法指导美国人民怎么处理政治契约的问题。
简单说,站在道德高地看,任何意识形态的社会体制,都是千疮百孔的烂,这就是常说的,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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