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机器人碰到老人双双倒地不起#机器人越来越普及,还真的需要重视机器人伤人问题如何处理、法律边界如 何确定。2月3日,成都凯德广场(魅力城店)内一机器人在表演时碰到围观老人,致老人和机器人双双倒地。涉事商户称老人为软组织挫伤,经治疗已出院。关于此类机器人意外伤人事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大概是这样划分法律责任:
• 生产者责任:若机器人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瑕疵或软件漏洞等产品缺陷,从而导致伤人事件发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无需证明生产者存在主观过错,只要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就需担责。
• 使用者责任:若伤害并非源于产品缺陷,而是由于所有者的不当使用、管理疏忽或违规操作所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未按说明书操作、私自改装等情况,使用者需承担过错责任。
• 第三方责任:若机器人因被黑客入侵或外部恶意干扰而伤人,黑客等第三方为直接侵权人,需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生产者可能因网络安全防护不足承担部分责任,使用者也可能因未采取安全措施存在过错而担责。
如果被机器人伤害的人自己有责任,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其应承担的责任程度,相关方责任也可能因此减轻或免除。
• 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若受害者明知危险存在仍主动参与,或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伤害,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故意挑衅正在运行的机器人使其做出伤害行为,或在明确有警示标识提醒远离机器人运行区域时,仍擅自进入而受伤,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可减轻机器人所有者、使用者或生产者等相关方的责任。
• 存在一般过失:若受害者仅存在一般过失,且该过失不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通常不承担责任。例如,机器人在商场正常运行区域突然失控撞到行人,即使行人行走路线稍有偏离规定通道,因行人的一般过失与伤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较弱,主要责任仍应由机器人的管理方或相关责任主体承担。
• 与加害者过错共同导致损害:若受害者的过错与机器人所有者、使用者的过错共同导致损害结果,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例如,商场未对机器人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而行人也未注意周围环境贸然闯入机器人运行路线被撞,此时需综合考虑商场管理方和行人各自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