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大棚徐律
26-02-05 10:18 微博认证:律师 教育博主

法答网今日更新的【执行专栏】主要是问题3大家一定非常关注,http://t.cn/AX5ccguY

问题3️⃣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在公司股权发生多次转让后,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结论是,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股权受让人(包括多次转让后的现股东及其前手)为被执行人,但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程序向符合条件的受让人主张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该条款仅允许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或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未规定可直接追加股权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目的是限制直接追加范围、防止“以执代审”。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未按章程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善意不知情的,由转让人单独承担责任。

问题1️⃣以物抵债裁定作出时间晚于破产受理、早于收到受理裁定,裁定是否有效?

结论:无效,抵债财产属债务人财产,应进入破产程序公平清偿。

问题2️⃣次债务人对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履行通知书提异议,冻结是否自动失效?

结论:冻结不自动失效,次债务人仍受冻结裁定约束,仅阻却对其自身的强制执行。

冻结债权裁定的作用是限制次债务人向被执行人履行,并非直接对次债务人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次债务人提异议后,申请执行人应及时提起代位权诉讼解决实体争议,若其长期怠于诉讼或债权确不存在,执行法院可依法解除冻结。

问题4️⃣问诉讼案件管辖权变更,原诉讼保全复议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结论:由原复议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4条“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的法院审查”原则;若管辖权移送前已提出保全异议、原保全执行法院已作异议裁定且进入复议阶段,仍由原复议法院审查,不因审判管辖权变更而改变。

问题5️⃣执行担保人过程中第三人承诺代为履行,后续未履行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结论:按第三人承诺形式、内容及出具对象分三类处理,仅特定情形可追加,核心区分债务承担与执行担保,且执行担保不得追加被执行人。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