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记实 26-02-05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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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要件: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不救助伤者、不保护现场,不打救助电话,不报警!擅自驾车离开现场。上述责任的后果,被统一认定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并因此选择了隐藏而非面对。 “为逃避刑事责任或经济赔偿而隐匿行踪”,正是“逃逸”行为的典型表现。当事故“有伤员、争议、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情节” 高博 为什么仍然采用“简易程序”来定责呢?难道 高博不明白这一做法与现行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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