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劳动法司法解释二对违法解除后,劳动者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原则上是恢复优先,赔偿例外,明确恢复劳动关系是首要救济途径,严格限制不恢复的条件。不过我看这半年司法实践,好像还是没有太大的改变。#以案说法#
看了上海一个案例,(2025)沪01民终12706号,案情是2022 年 3 月,某某公司 1 上级公司向周某发出《录用通知书》,约定其岗位为跨境电商总监,年薪 876000 元,年度业绩目标奖为年薪的 25%(具体依所属组织激励包、个人业绩及绩效等级确定);2022 年 4 月 13 日周某入职,双方签订期限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从事线上运营工作。2023 年 9 月 28 日,某某公司 1 以深圳湾项目取消、业务发展未达预期、无岗位人工成本预算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单方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且未与周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提供其他可调配岗位。
2024 年 5 月,周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支付病假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工资差额、差旅费、福利费、违法解除后的工资及 2022-2023 年年度业绩目标奖 438000 元等。仲裁委裁决支持周某恢复劳动关系、支付 2023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4 年 7 月 22 日工资 617600 元、未休年假工资 35494 元及年度业绩目标奖 438000 元的请求,驳回其余请求。某某公司 1 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某某公司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周某协商变更岗位(如提供其他可选岗位),直接解除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程序要求。因此,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尽管解除违法,法院未支持恢复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信任基础丧失:双方因仲裁、诉讼长期对抗,矛盾激化,且某某公司对周某工作能力不认可,缺乏继续合作的信赖基础
2.岗位客观不存在:周某原服务的深圳湾项目已取消,公司无相同或相似岗位需求,强行恢复可能引发二次纠纷
3.合同期限因素:二审特别指出,劳动合同将于2025年6月到期,剩余期限较短,恢复履行缺乏实际意义
无法恢复,那就赔偿,法院判令某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二倍计算),并支付周某解除前工资损失
年度业绩目标奖因周某未全年在岗,法院按实际工作时间(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折算支付,而非全额支持。公司未充分举证考核过程,承担不利后果。
我觉得首先能从这个案子里看出,虽然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列举了六种可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的具体情形,但是兜底条款“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还是有很大的解释空间的。
那我们就从本案看法院审理是否恢复劳动关系会关注什么。
(一)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符合 “不能继续履行” 的时间条件
周某与某某公司 1 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2022 年 4 月 13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二审审理时间为 2025 年 8—9 月,此时劳动合同已临近到期,且不存在依法续订、续延的情形。法院可认定劳动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期限基础,强行恢复将导致劳动合同在短期内再次终止,既无实际意义,也浪费司法与用工资源。
(二)双方互信基础完全破裂,构成 “客观不能履行” 的核心障碍
劳动合同履行以人身从属性与互信关系为核心基础,这是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第(六)项 “其他客观不能履行情形” 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双方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多轮争议,对抗状态显著;
就周某工作能力、业绩考核等级(如 2022 年考核等级 D 的争议)存在重大分歧;
周某岗位为跨境电商总监,年薪 87.6 万元,属于高价值、强信任依赖岗位,需双方高度配合与认可。
二审法院据此认定 “双方已丧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须的信赖基础,并无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能性”。
(三)原岗位客观灭失(很多用人单位会马上就去掉原来岗位)
周某原岗位依附于深圳湾项目,该项目因持续亏损已被取消,且某某公司 1 未提供其他可适配岗位。一审法院已认定 “双方客观上已无法恢复劳动关系”,二审法院予以确认。这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 “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是继续履行的根本性障碍。
本案给我们什么实务启示呢?
对用人单位而言: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恢复劳动关系的裁判并非必然结果(即使有司法解释二在),法院将综合审查 “客观履行基础” 和 “主观互信基础”。用人单位即便存在违法解除行为,若劳动者原岗位客观灭失、无其他可适配岗位,或双方因争议已丧失基本互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将激化矛盾,法院将驳回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故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应及时举证岗位灭失、无调配可能的客观事实。
2.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与奖金发放制度,并留存完整的证据链。针对与劳动者约定的业绩奖、年终奖等浮动报酬,用人单位需制定明确的考核规则、考核标准,考核过程需形成书面材料,考核结果需书面送达劳动者并由其签字确认;若劳动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及时记录并进行复核,避免仅以管理人员口头评价作为考核依据,否则将因举证不能承担支付奖金的不利后果。
3.对年度性奖金的约定应明确折算规则,避免模糊表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年度业绩奖、年终奖的,可以约定结合劳动者实际工作成果综合认定,即年终奖非固定项目。
4.以 “项目取消”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举证岗位与项目的唯一关联性。用人单位若将劳动者岗位依附于特定项目,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岗位与项目的关联关系;若项目取消后主张岗位灭失,需举证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职责均围绕该项目展开,无其他工作任务可分配,否则劳动者举证其工作范围不限于该项目的,用人单位将面临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的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
1.妥善留存劳动报酬(奖金)约定的书面证据,针对用人单位的举证不能进行有效抗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业绩奖、年终奖等,应留存录用通知、劳动合同、公司制度、管理人员沟通记录等书面证据;若用人单位以 “考核不合格” 为由拒绝支付奖金,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考核的事实依据、考核标准及考核过程的材料,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法院将认定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支持劳动者的奖金主张。
2.工作中留存自身工作范围、工作成果的证据,对抗用人单位 “岗位灭失” 的主张。若用人单位以 “项目取消” 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及时举证自身工作范围不限于该项目、用人单位存在其他可调配岗位,或自身的工作内容与项目无唯一关联性,以此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继续履行的客观基础,增加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性。
不过恢复劳动关系与违法解除赔偿,一定要问下当地仲裁委如何列仲裁请求,能不能备位之诉,还是仲裁员释明后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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