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法律 26-02-05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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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优质内容篇616】律师说法,专注热点普法!女子摆拍自家孩子险些被拐、小洛熙事件最新通报、劳东燕法山叔年度法律对谈@微博法律 一文汇总优质法律内容>>

[浪]【女子摆拍自家孩子险些被拐】
@史波律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有人故意编造险情、警情等扰乱公共秩序,警方是可以对其进行拘留、罚款的。既然警方查实是摆拍,那行政处罚就是必须要承担的法律后果。http://t.cn/AX5Mj3UT

@马俊哲律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拘留或罚款。该博主编造“拐卖儿童”这种极易引发社会恐慌的谣言,完全符合上述违法情形。http://t.cn/AX5Mj3U8

@黄卫健律师: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信息的发布与传播都须恪守法律底线。为吸引流量,故意捏造并散布“儿童险被拐”这一极易引发社会恐慌的虚假信息,主观故意非常明显。http://t.cn/AX5Mj3UE

[浪]【小洛熙事件最新通报】
@蔡雅奇刑法:刑事司法实践角度看,医疗事故罪的判决简直是凤毛麟角。这是因为,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犯,是结果犯,其入罪条件是造成患者伤残或者死亡,而且还要求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http://t.cn/AX5Mj3UR

@我是律师的朋友:关于刑事追责,主刀医师陈某贤等已被吊销执业证书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核心在于司法机关能否认定其存在 “严重不负责任” 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http://t.cn/AX5Mj3UQ

@珍惜当今:这个案子最终医院是承担主要责任而非次要责任,所以这个主刀医生未来大概率是需要承担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的,因为这个罪名是基于医务人员特殊的职业注意义务,当严重违反该义务并造成法定严重后果时,这个罪名就已经成立了。http://t.cn/AX5Mj3Un

[浪]【劳东燕法山叔年度法律对谈】
@薄荷奶律:性自主权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性行为必须建立在有效、清醒、自愿的同意基础之上。没有同意,即为违法。这一举证重点的转变,将对此类案件的刑事司法公正和平衡带来巨大影响。http://t.cn/AX5fKoOy

@我是律师的朋友:从“强制导向”向“同意导向”的转变,是性侵犯罪认定标准的深刻变革。其核心是将保护的法益,从身体安全与性的风俗,聚焦为个人独立的性自主决定权。这意味着司法审查的重心,从证明行为人施加的“暴力、胁迫等手段”,转向审查性行为是否获得了对方真实、自愿的“同意”。http://t.cn/AX5Mj3UH

@刘凯律师:结合劳东燕教授与法山叔的对谈,以及近年司法实践的发展,性侵认定标准正从“强制导向型”向“同意导向型”转变。性侵的认定,不应取决于反抗是否激烈,而应取决于同意是否真实存在。http://t.cn/AX5Mj3UD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