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速孕?不是错别字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顺丰公司诉店小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顺丰速运”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店小二公司销售的“顺丰速孕”车贴因弱化该驰名商标显著特征、贬损品牌声誉,构成商标侵权。
顺丰公司发现店小二公司在某购物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顺丰速孕”车贴商品,消费者可自行通过电商平台购买。该车贴设计高度复刻“顺丰速运”商标——保留“SF”字母、“EXPRESS”英文标识,仅将核心汉字“运”替换为“孕”,整体结构与顺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高度近似。
被告店小二公司辩称,“速孕”字样是网络流行语的幽默表达,消费者出于审美或趣味购买,不应定性为侵权。
在法律上,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相同或类似商品”以及“相同或近似商标”。本案中,被诉侵权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存在高度近似,这一点比较容易证明。问题在于,被告所使用的商品为车贴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快递)明显不同,要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还需要另辟蹊径。
好在,原告的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而对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实行“跨类保护”。也就是说,并不要求“相同或类似商品”这一构成要件,只要弱化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就可认定侵权。这在商标法理论上叫做“反淡化”措施。
此外,被告使用的“顺丰速孕”字样,不仅低俗,也不尊重女性,其实也可以认定为商标法所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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