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V 26-02-06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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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观点是错的”≠“这个观点是西方价值观念”】
牢A下面这段话最近引起了热议……
“看过武二郎杀潘金莲和西门庆吧,啊请问武二郎最后判了什么罪呢?流放。为什么有人愿意给他判一个流放呢?潘金莲只杀了他哥,但是武松杀了她全家,那武松不该死吗?按照西方价值观念,人命就是人命,一命抵一命,大家都是一样值钱的。不是的,西方这套国际价值观在我眼里简直就是狗屁。。。”
有人问我对此怎么看。
额,我只能说,他好像完全说反了……
其实“一命抵一命”这种观念并不是“西方价值观念”。
不用我说大家也知道,很多西方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可能多年不执行死刑,或者极少执行死刑。这当然也就意味着犯下故意杀人重罪的人并不一定,甚至可以说基本上不太可能“一命抵一命”。
北欧甚至有反圣母的行为艺术家,故意杀了几十个权贵及其子女,就是为了让政府判自己死刑,而圣母们居然还真就坚决不判他死刑。
这是哪门子“一命抵一命”的西方价值?
与此同时,这些年主张废除死刑的中国法学界人士,通常都是会被骂为西方走狗思想殖人的。如果“一命抵一命”才是“西方价值观念”的话,这些主废死而被骂殖人的岂不是太冤了?
所以说,所谓“一命抵一命是西方价值”,这属实是有点抛开事实不谈了。
事实恰恰相反,“一命抵一命”反倒更像是中国普通大众的传统价值观念。
(特别提示:上文原话所说的是“中国普通大众”的传统价值观念,而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或者精英阶层的观念。中国古代真正的法律其实并不总是“一命抵一命”的。)
刘邦入关中除秦苛法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第一句话就是“杀人者死”。可见,去掉了秦朝所有凶狠残酷的法律之后,“杀人偿命”仍然被普遍认为是天公地道的,不算严苛的。注意,“杀人者死”这句话甚至都懒得区分杀人的形式,也没有区分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
《封神演义》里面,武吉在西岐城门处不慎打死人。这是一个典型的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但是当时边上的群众都表示得偿命了。散宜生碰到了,表示应当偿命。武吉哭了。周文王碰到了,表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你有什么好哭的?武吉说我打死人偿命没什么好哭的,但想到我死了以后老娘无人赡养,就会饿死在家里,好伤心……整个过程当中,所有人,包括武吉自己,都觉得过失致人死亡就得偿命,毫无争议。
总之,不能因为你反对一个观点,就说这个观点是西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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