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方 26-02-06 19:44

整个案件:
①小米 10 Pro 手机开售当天,上午华为终端员工申开朗发布微博“雷总做高端机,可悲可笑”。下午,很巧几十蓝V博主集体发布相同文案微博,小米能成高端机吗 ?
②因一周前刚爆出荣耀wangxianyang黑稿事件,受害公司包括小米。加上两家一直在吵,博主网友发微博提出质疑。
③当晚我在几十个博主之后,发布两条微博批评黑稿。
④当时的华为终端员工关海涛和申开朗把我的微博转发500多条,将华为公司引入与小米的骂战。
⑤半年后,华为终端法务康某向东莞经侦报案。
提交一份无盖章、无签字、仅2页纸的《评估报告(初稿)》,称造成损失2300万。
为了夸大影响,污蔑称“几十个博主集体造谣华为买黑稿”(其中大部分博主微博根本与华为无关),颠倒时间顺序,污蔑称“以王员外为首的数码博主造谣”,嫁接评论,将我回复A的正常评论嫁接到另一条与华为相关的评论B中,污蔑称我是恶意造谣。
⑥东莞经侦立案跨省抓人,采纳第一份2300万逮捕。
并跨越全国几十省市,对被提及的博主上门迅问。
⑦检察院驳回第一份《报告(初稿)》,称损失不明。
东莞经侦委托第二家无资质公司出具第二份《评估报告》,称损失1300万。
⑧东莞第一检察院采纳,写入刑事起诉书,依据1300万,量刑一年。
⑨取保候审前一天,法院还未开庭,他们越过法院,将王员外微博封号。
第二天我人出来,向法院反馈评估报告造假,法院立马取消开庭,延期四年。
⑩四年后,一审当庭证实1300万评估报告造假。
评估公司无资质,评估报告的计算依据——调查问卷,填写人表示从未填写该问卷。

一审判决,不采纳评估报告,忽略所有可证无罪证据,采纳造假证据。
“虽然无证据证明经济损失,但依据调查问卷中填写人表示产生负面影响,所以必然有经济损失,罪名成立,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又是一年多后,本案二审。
东莞中院对一审采纳造假证据避而不谈。
判后答疑中表示 “虽然已证明事件并不是我引起,但是我明知批评黑稿,可能会引发网友批评华为,但是仍然批评黑稿”,“我的评论区有评论批评华为”。
“虽然涉及华为的负面评论仅数条,但网友的争论也有损华为”。
“网友批评黑稿,也是批评华为”。

非首发,不符合捏造并散布。
已证明微博主要影响是华为员工自己造成。
无证据证据经济损失,证人均表示不影响他购买华为手机。
无证据证明有任何人是受我影响,还是他自身怀疑。
未查明负面评论发布者为真人还是主板机水军。
具体情节远低于最高检、最高法民事典型案例,远低于同法院民事判决案例。

但是维持原判,五年之后,免于刑事处罚。

虽然案件中大量造假证据,在不同阶段均被东莞办案单位采纳,但是最终我们法院没有采纳,所以出具造假证据和采纳造假证据的相关人员,他们都没有责任。

你们东莞可以灯下黑,
我倒想看看出了东莞,你们这一套还灵不灵。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