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百乐 26-02-06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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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年货的时候,如果商家说“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或者“特价年货不退不换”,到底有效吗?

1. 快过年了,大家应该都在忙着置办年货,和大家聊聊两个最常见、但也是最容易把消费者绕进去的坑:一个是“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一个是“特价年货不退不换”。

2. 先说这个“最终解释权”。这行小字大家太熟悉了,印在代金券背面、写在商场海报角落,甚至挂在饭店的前台,但更多的是在互联网广告上的角落里(字体还挺小)。商家的逻辑很简单:活动是我搞的,钱是我出的,规则自然我说了算。如果你对此有异议,“闭嘴,听我的”。但在法律上,这行字不仅无效,甚至还是违法的“自认状”。

3.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格式合同(也就是商家单方面拟定、不和你商量的条款)有一个核心原则:当双方对条款理解不一致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换句话说,正因为条款是你商家写的,如果有歧义,那就得听消费者的,而不是你说什么就是什么。更何况,我国相关法律早就明文规定,商家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在法律天平上,还没有一张超市收银小票的分量重。如果遇到商家拿这个说事,你大可以告诉他,解释权归法律,归法官,唯独不归你。

4. 再来说说“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春节期间,很多商家会搞清仓、搞特卖。如果你买回家的特价坚果发霉了,或者特价衣服有破洞,找回去时,对方往往会两手一摊:“亲,这是特价商品哦,不退不换的。”

5. 这里面其实偷换了一个概念。法律上,我们把商品降价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促销”,就是商品本身没毛病,商家为了冲销量或者回笼资金降价;另一种是“处理品”,是商家明确告知你这个东西有瑕疵(比如衣服掉了个扣子,冰箱外壳有个坑),所以便宜卖。

6. 如果是后者,商家明确告知了瑕疵,你知情且买了,那确实不能因为这个已知的瑕疵要求退换。但现在绝大多数情况是前者——商家只是在搞促销。搞促销不代表你可以降低商品质量,更不代表你可以免除法定的“三包”义务。只要不是你明确告知有质量缺陷的处理品,哪怕你打一折卖给消费者,它也必须是合格产品。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该修得修,该退得退。所谓的“特价”,绝不是商家逃避产品质量责任的挡箭牌,更不是法律管辖的“法外之地”。

7. 所以,如果真遇到了比较过分的情况,比如买到了变质的年货商家却以“特价”为由拒不赔偿,或者办了卡商家随意更改规则还拿“解释权”压人,别在店里跟他们费口舌,保留好证据,直接拨打12315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对于那些迷信“最终解释权”的商家来说,行政执法部门的“解释”,有时比律师函还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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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