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发布 26-02-07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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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变化!除夕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2月6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守则自2026年2月16日(除夕)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版《乘车守则》包括乘车秩序、文明乘车、乘车优惠、物品管理等7个方面共计14条:

一是明确了遵守乘车秩序、乘车安全等相关要求(第一条、第二条);

二是明确了特殊群体乘车相关内容(第三条、第四条);

三是明确了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等相关内容(第五条、第六条);

四是明确了乘车购票、优惠乘车等相关内容(第七条至第十条);

五是明确了乘车携带物品尺寸限制、禁止携带物品类型等相关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六是主要规定了违反守则行为处置相关内容(第十三条);

七是规定了施行时间、有效期等相关内容(第十四条)。

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电)车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本守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一条 遵守乘车秩序,文明乘车,不随意插队,依次先下后上。乘坐区分上下客车门的车辆时,依次从上客门上车,从下客门下车。乘坐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不抢占座位。

第二条 乘车时不得强行上下车;不得干扰、阻碍驾驶员的正常工作。行车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车外;不得在非紧急状态下擅自开关车门、使用和擅自启动破窗逃生等应急装置;双层公共汽车行驶时不要上下楼梯。

第三条 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车、下车,优先使用特需座椅,其他乘客应主动让座。

第四条 酒醉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以及行动不便者应当有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五条 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饮酒、乞讨、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乘客有违反前款行为时,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劝止,劝阻无效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六条 爱护公共设施,不得躺卧和踩踏座席,损坏车辆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乘客上车应按照规定主动投币、刷卡、扫描电子客票或者出示免费乘车证件。乘坐无人售票车应自备零钱,车上不找零钱。需要报销的,可取同值报销凭证。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凭有效证件,经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查验后,可以免费乘车。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免费乘车凭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 车辆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可免费转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第九条 身高1.3米以上的儿童须购票。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领两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所带领的儿童超过两名时,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十条 无票乘车或者持过站票、冒用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乘坐无人售票车不投币、投币不足、投残币等的,乘客应补交足额车费。乘客拒不支付票款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第十一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高度(长度)不超过1.7米的行李物品乘车。乘客坚持携带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携带婴童车、残疾人轮椅车等物品乘车应妥善放置,不得阻碍通道,避免与其他乘客发生碰撞。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

第十二条 不得携带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不得携带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充气球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充电辅助交通工具,残疾人轮椅车、婴童车除外)乘车。乘客坚持携带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第十三条 违反本守则规定的乘客,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津道运规〔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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