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如何兼顾被告与被害人权利##律师说法#
根据我有限的刑事实务工作经历,我认为,现在的司法对被害人的保障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被害人参与度很低甚至缺失,导致被害人无法对司法结果产生认同。检察机关是被害人一方想当然的“代表”,使得被害人一方在刑事案件中几乎很少有参与机会。由此决定,被害人律师更是很少有参与介入刑事案件的机会。
此外,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一直是个微妙而重要的话题。很多刑事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部分,被害人无法参与。民事赔偿更是无法得到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很多时候成为一直空谈,流于形式。
这些年,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取得了重大进步,表现之一是刑辩辩护全覆盖,被告人能全程、多角度、全方位地获得刑事辩护权利。但与之相对,刑事被害人一方却远未实现刑事参与全覆盖,不得不说,这是一个遗憾,更是一个值得反思和研究的话题和领域。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