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金晨未被吊销驾照# :本案属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吊销驾照】#金晨肇事逃逸被罚1500元# 2月7日,记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查询到@金晨 肇事逃逸事件处理结果:被处罚对象金某,驾驶证号3701************28,准驾车型:C1,于2025年03月16日15时07分驾驶沪FE**95号小型汽车在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岭下村公交车站附近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律所李振武进行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对“不构成犯罪”的逃逸行为,规定了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罚款1500元,处于区间中位偏上,既非“顶格”也非“从轻”,这可以反映出警方认定了逃逸事实,但也考量了其未造成人身严重伤害、事后积极赔偿等减轻情节。
本案属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吊销驾照。(羊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