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晨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这个事,我越来越不明白柯桥警方的处理了,按理说这种重大舆情,应该有警方的蓝底白字公告进行最终的回应,应该是最终的处理结果和处罚在相近的时间同步。而且之前那份蓝底白字的公告,在最后也说明“涉及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其他有关问题还在进一步核查中。就当事交警执法情况,已由上级公安机关开展复核”。这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时态词,就是“将”,这个表述绝大部分人都会理解为柯桥警方将对一年前的交通事故进行复核,在复核后进行处理。
但今天在全网公开的浙江政务网的这个处罚信息,明确写的处罚时间是1月30日,也就是和柯桥警方发的第一份蓝底白字公告是同一天。正确的理解,你既然要对一年前的案件追溯,那就是在追溯完成后,才对相关人进行处罚,并且以公告的形式公示。现在的情况是,柯桥警方一边说将要处理,一边却同时对金晨已经进行完了认定和处罚(另一位处理目前不知道结果),既然是一个完整的案子,难道不应该是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顶包嫌疑人和当值民警执法有无不当的责任一起认定(一年前的案子如今追加处罚,说明当初处理不当),最终统一向公众交待吗?现在一个统一的案子,只看到金晨被确定逃逸,但其它结果公众都不知道,这不是很奇怪吗?
其实说回之前柯桥警方的蓝底白字公告,从公告的角度来讲,确实留下了很多被大众质疑的点。一个是未就餐这一点,属于多余的注释,既然提到未就餐,那么为什么不写有没有上洗手间,有没有喝饮料,有没有喝水,喝了多少水。而单提未就餐,很容易让有些人联系就未就餐就是未喝酒,属于有导向性的修饰,真的很瑕疵。要知道公告就是如实公布细节,该说的一定要说,对于整个事情没有影响,或者甚至容易引起误导的就一个都不要说。
另一点就是未事实理赔,这一点的确认肯定是经过调查的,而事实是已经报险,后因为保险公司查监控确定非报案驾驶人实际驾驶,所以才撤消了报险,这从逻辑上来讲,因为你已经有了顶包的事实,那就属于典型的骗保未遂。所以未事实理赔,有几个关键点,一个是没有顶包的情况下真没报险,一个是顶包的情况下没报险,还有是顶包的情况下先报险,后来因为保险公司查出真相才撤保,这几个情况都是未事实理赔,但程度是完全不同的,柯桥警方只说未事实理陪,属于避重就轻。
还有一点,就是出第一份公告的时候,肯定已经对整个案件有了基本的复盘,那么是否因为顶包干扰,导致没有对实际驾驶人进行酒驾和毒驾,这一点是可以说明的,也是整个案子的基本信息,但公告里完全没提。
而事实的结果,最终这几个疑点,都对某一方有利。
现在能够得到的信息,就是#金晨肇事逃逸被罚1500元#,不知道有没有扣分,扣多少分,在一起完整的案件中,也不知道顶包者受到了什么处罚。作为一起公众事件,如果在有人顶包的情况下交通肇事逃逸,只受到1500元罚款的处罚,那之后同类型的案件是不是也按这个标准?从逻辑上来讲,是不是为有钱人提供一个酒驾毒驾后逃避处罚(小额经济处罚对于有钱人可以完全忽略不计)的一个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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