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淼_吐槽用 26-02-07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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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真实的问题,行政处罚的时限要求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在金晨的案件里,按警方通告,实际调查和基本事实确认在去年初就完成了,当时并没有就肇事逃逸做认定和处罚。

在没有新增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在一年以后重新认定为肇事逃逸并做处罚,是在时限以内的吗?

或者换个问法,行政处罚有类似时限要求吗?
试想,这次是一年以后突然处罚,那两年,五年,十年以后呢?
总不至于一个普通人因为偶然的行政违规或轻微违法,哪怕当时没有处理意见,也得一直等着?只要想重新开始罚款,就可以吗?

这里面有一丢丢个人担心的情绪在,但更多是纯疑问,求教方家[祈祷][祈祷][祈祷]

发布于 澳大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