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雨葬花名 26-02-08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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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晨被认定逃逸的三大客观依据#根据法律实践,交通肇事逃逸的核心在于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针对金晨事故,警方依据以下三项客观事实认定其构成行政违法层面的逃逸行为:

1、未履行驾驶员法定处置义务
事故发生后,金晨作为驾驶员未主动报警、未保护现场,而是完全交由同伴处理后续事宜。这一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义务。

2、就医期间及事后未说明真相
金晨在离开现场就医期间及事后恢复期间,始终未通过任何途径向办案单位主动说明本人系实际驾驶人的事实,导致警方长时间未能掌握关键信息。

3、默许助理冒名顶替行为
其助理徐某青在现场向交警谎称系肇事车辆驾驶人,而金晨在知情后未及时制止或更正该虚假陈述,构成对顶包行为的默许,进一步强化了逃避责任的行为链条。 http://t.cn/AX5W6t50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