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芝麻盐 26-02-08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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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晨被认定逃逸的三大客观依据#金晨被认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核心基于以下三大客观依据,均指向未依法履行事故处置义务、推定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三大客观依据
1. 未报警且擅自离场:2025年3月16日单车事故后,金晨作为驾驶员未报警、未等待交警到场,也未向警方报备即离开现场前往就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配合调查”的法定义务 。
2. 事后未主动说明真相:就医期间及后续,金晨未通过任何途径向办案单位说明自己是实际驾驶人,未及时纠正现场错误信息,持续回避责任认定。
3. 默许助理冒名顶替:助理徐某青在现场谎称自己是驾驶员,配合交警按简易程序处理;金晨对此知情却未制止,该顶包行为佐证其逃避责任的意图,被警方作为认定逃逸的关键事实。

法律定性与处罚
警方结合三项客观行为,认定其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逃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处以罚款1500元,不涉及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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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