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晨被认定逃逸的三大客观依据#
金晨被认定“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大客观依据,均为警方调查确认并据以处罚的关键事实。
1. 未履行现场法定义务
事故后未报警、未保护现场、未向交警说明情况,自行离场就医,仅留助理处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员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报警并配合调查的规定。
2. 事后未主动报备与澄清
就医期间及后续,未通过任何途径向办案单位说明自己是实际驾驶人,也未更正“助理顶包”的虚假信息,持续回避配合调查。
3. 默许助理顶包行为
对助理徐某青冒名接受调查、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未制止,客观上帮助隐瞒驾驶事实,强化逃避法律追究的认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绍兴交警认定其构成“造成轻微伤或财产损失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罚款1500元。
发布于 黑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