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晨被认定逃逸的三大客观依据#
一、处罚结果(2026-02-07官方)
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晨因造成致人轻微伤/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被罚款1500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 。
二、事件经过(2025-03-16)
金晨在绍兴柯桥驾车避让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致车内3人轻微伤、车辆与路牌/围墙受损;本人因脸部受伤直接赴上海就医,留助理徐某青现场处置,徐某青向交警谎称自己是驾驶员,警方初期按简易程序处理;后经复查确认金晨为实际驾驶人,无骗保事实 。
三、认定逃逸核心:主观故意(法律逻辑)
行政法上“逃逸”的核心不是“离开现场”,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由客观行为综合推定,而非单纯看是否就医离场 。
四、三大客观依据(官方/律师口径)
1. 本人未履行驾驶人法定义务:事故后未报警、未在现场配合调查,直接离场,未向交警报备就医与身份信息 。
2. 全程未主动说明真相:就医及后续阶段,未通过任何渠道向办案单位澄清自己是驾驶人、还原事实 。
3. 默许/放任“顶包”:对助理冒名顶替接受调查的行为未制止、未纠正,客观上干扰调查、掩盖责任 。
五、为何“尚不构成犯罪”
- 仅致轻微伤,未达交通肇事罪“重伤/死亡/重大财产损失”入罪门槛;
- 无骗保、包庇等涉刑情节,顶包属行政违法,未追责(已过治安处罚时效);
- 主观上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为逃避刑事追责而逃离,仅认定行政法意义上逃逸。
六、关键法律要点
伤情紧急可先就医,但必须履行报备、留证、不干扰调查义务;留人处置≠本人免责,驾驶人本人缺位+顶包+沉默不更正,共同构成“逃逸”的完整证据链。#金晨被认定逃逸核心是主观故意##金晨肇事逃逸被罚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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