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2-08 13:35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年后要安排申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和交易明细,当时向执行法院申请直接查询和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被执行人,不能通过“总对总”系统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但同意给我们开具调查令。

当时申请查询的理由:从实体法角度出发,被执行人与X之间属于夫妻关系,且在本案原案诉讼、执行期间至今仍然属于夫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X名下的财产当然与被执行人共同共有;从执行程序角度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执行法院当然可以对X名下的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从参考案例角度出发,参照编号【2024-17-5-101-005】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