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婚礼没领证男子去世婆媳争18万彩礼#
缘分已尽,好聚好散吧。
1.张晓与余涛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
张晓与余涛虽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结婚登记,不构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仅为同居关系。
2.余涛遗留的超过400万元财产(包括保险理赔、工亡赔偿金、存款、婚房支出等)的性质认定及分割。
张晓无权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余涛的遗产。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从约,无约个人所得归个人,共同出资购置或共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贡献大小等)分割。区别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均等分割原则。
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要看登记),但因其涉及继承纠纷,分割需另案处理。
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小额转账,一般不被认定为彩礼、无需返还。
3.余涛生前向张晓转账的18.8万元的性质认定(彩礼、赠与、共同生活支出)及是否应返还。
余涛转账的18.8万元,需结合订婚背景、当地习俗等证据认定是否属于彩礼。
4.张晓是否对余涛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或基于同居关系获得补偿的权利。
不享有继承权(未登记结婚),但可请求补偿。
同居期间相互扶持、照顾,可参照婚姻家庭编处理财产分割,考虑贡献大小。张晓主张“尽到妻子义务”,可据此请求补偿(需提供相应证据)。
5.余母作为起诉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其要求返还彩礼等费用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余母作为余涛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就余涛生前财产纠纷提起诉讼,其主体适格。
同居一方占有对方遗留财产可能具有合法依据,直接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可能因缺乏请求权基础而被驳回。余母主张的“不当得利”是否成立,需视18.8万元等款项性质。
#法律[超话]##律师说法#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