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证男子去世遭索18万彩礼女方发声##律师说法#
当情感承诺遭遇法律形式,孰轻孰重?#热点解读#
首先,我们必须直面一个残酷的法律现实:“事实婚姻”的门槛远比想象中高。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办了酒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是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只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才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从而享有配偶的法定权利,包括继承权。本案中的张晓和余涛相识于2023年,他们的关系在法律上只能被界定为“同居关系”。这意味着,无论他们感情多深、仪式多隆重,张晓都无法自动成为余涛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那张被推迟领取的结婚证,在此刻成了她主张权利时无法逾越的“致命”障碍。
其次,18.8万元转账的性质,到底属于“彩礼”还是“一般性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是否为彩礼,需综合考虑当地习俗、给付目的、财物价值等因素。像节日礼物、日常消费等价值不大的财物,通常不被认定为彩礼。最关键的是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也就是说,法院不会简单地“一刀切”,而是会像做一道复杂的算术题,把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孕育子女、彩礼的花销去向、双方的过错程度等统统放上天平,进行综合裁量。
再者,是同居期间财产“混同”与分割的难题。张晓声称两人财产混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投资,并为此支出了大量费用。在法律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本质区别。对于同居关系,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归个人所有;不能证明的,可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需考虑出资比例和贡献大小 。而夫妻共同财产,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原则上均等分割。张晓主张分割的证券账户盈余、共同生活支出、乃至婚房的首付月供,都需要她拿出扎实的证据,来证明这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购置、共同经营积累”的共有财产,而非余涛的个人财产。这无疑是一场艰巨的证据之战。
一场悲剧,三方俱伤。逝者已矣,生者的战争却在法庭上继续。我们同情张晓的遭遇,她失去了爱人,还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境地;我们也理解余母的悲痛与不安,儿子骤然离世,巨额赔偿金和遗产的归属悬而未决。但情感的纠葛不应掩盖法律的理性。
这个案子最终会如何判决,我们交给法院。但它给我们所有人的警示是深刻的:在追求爱情与家庭幸福的同时,请不要轻视那一纸法律文书的力量。它或许冰冷,缺乏浪漫,但却是危难时刻保护你和你所爱之人最坚实的盾牌。http://t.cn/AX5lm7T9 http://t.cn/AX5l3T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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