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家新院长一封公开信!
您好:
我是吉林省柳河县向阳镇边沿村村民李玉发,就我的房屋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2005年被我二哥李玉有擅自卖给村书记董智,因为我在2000年于妻子离婚后外出打工,2013年被沈阳宏达驾校实习车辆撞成重度伤残,靠拄拐艰难勉强能行走,官司和治疗康复事情缠身,始终没有回家,就在2024年回家迁坟时,才知道被李玉有私自将我的房屋卖给村书记董智,董智又卖给另一家,我在2024年7月15日,到通化市柳河县公安局向阳派出所以“财产被盗案”报案,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经过派出所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我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的兄弟姊妹都打证实是我的房屋,一审法院判决李玉有返还给李玉发售房款17000元钱。其他包括园子等损失共计12000元,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李玉发的诉求,判李玉发承担部分诉讼费不合理,因为李玉有是全部责任方,诉讼费用应当由李玉有全部承担。一审判决后,李玉有上诉到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9月28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25)吉052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二,李玉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李玉发经济损失5000元。三,驳回李玉发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李玉有负担52、5元,由李玉发负担472、5元1。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李玉有负担22、5元,由李玉发负担202、5元。
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适用法条也一定是错误的。二审判决书里写:李玉国在公安电话询问笔录中所述“我父亲花了600元钱,将分给我二哥的这两间房又买回来了”,没有写“然后我四弟结婚的时候又分给了我四弟弟李玉发”这句话,这句话足以证明案涉房屋所有权是李玉发的,二审法院偷换概念,涉嫌包庇李玉有,有李玉国给公安电话询问笔录中的证人证言。(李玉国给公安电话询问笔录材料证据附后),二审法院判决不公,李玉发特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再审申请书,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家新院长,在百忙中过问此案!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