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晨报 26-02-09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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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晨是否会被列为劣迹艺人#?#律师解读金晨肇事逃逸被罚1500元#:顶包助理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或已超追责时效】近日,演员金晨驾车发生车祸后离开事故现场,其助理自称为车辆驾驶者一事引发关注。浙江政务服务网最新公布的对金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金晨被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8日,相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金晨助理徐某青此前谎称自己为驾驶员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以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有网友表示,此次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并没有说明对金晨是否进行了驾照扣分的处罚,此外还有人认为,该处罚中也并未提及对其助理徐某青是否进行了处罚。

2月8日,记者尝试联系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工作人员询问相关问题,但是未获得回复。

对于网友的相关质疑,记者采访多位律师予以了解读。

对于没有公布是否对金晨驾照扣分,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等事项,该法未明确要求在决定书中载明驾驶证记分内容。

“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范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内部系统自动处理,并不构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必载要素。警方通报中未提及记分,系因记分不属于强制公开的信息范畴,或在信息公开时基于监督需要未予强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但公开范围限于决定书的核心内容,并非所有附属执行细节。实际记分执行以交通管理部门为准,该行为符合记分条件‘肇事逃逸未构成犯罪,一次记12分’,但无需在决定书中单独公布以避免信息冗余或影响行政效率。”胡磊说。

对于未提及对助理的处罚,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表示,鉴于金晨交通肇事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而且其行为尚未达到导致重大执法错误、严重社会后果等情节严重程度,所以该助理不构成包庇罪、伪造、毁灭证据罪等刑事犯罪。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其助理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决定。

胡磊同样表示,金晨助理徐某青谎称驾驶员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该事故发生于2025年3月16日,警方通报于2026年1月,或已超过追责时效,故助理未受处罚。警方早前通报中仅描述行为,未认定骗保等事实,也无进一步处理。

不过,殷清利也认为,此次的行政处罚信息仅针对金晨个人,所以不排除公安机关已经对其助理作出行政处罚,但未与金晨的处罚信息同时公布的可能。

此外,对于金晨是否会因此处罚而被列为“劣迹艺人”,殷清利介绍,关于“劣迹艺人”认定的问题。依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演艺人员不得出现“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不过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认定为劣迹艺人主要针对吸毒、嫖娼、偷税、酒驾醉驾、严重交通肇事、涉黑涉恶、严重失信、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等,而金晨只是一般行政违法,或不在劣迹艺人行列内。(红星新闻)http://t.cn/AX5Y3Ep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