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电梯视频首曝光#
这个视频恐怕有误导性,这个话题的评论中很多人不知道这个视频是事后的,误以为是事前的。
事前拉扯拖拽,可以理解为是试图以暴力迫使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假设强奸真的发生了,那么此时都事后了,还继续拉扯,这个案子中的被告这样做,意义和目的是什么呢?
如果再结合本案烧窗帘等行为,那也完全可以解释为是因为事后的其他事项(例如彩礼等)激烈争执而引发的拉扯,这就难以作为事前事中强迫的证据了。
如果以事后视频作为事前行为的证据,那恐怕不够严谨。因为这完全可能是后续的其他争执引发的矛盾。在法律上,一个行为如果可能有多种解释,是需要进一步排除分析的,而不是简单采用。
另外,他们来的时候,应该也是上电梯来的吧?那个时候的视频,本身也应该是重要证据,效力并不比事后视频要弱,应该也一并放出作为参考。或者换句话说,如果事前视频并无异常不能证明事中没有强奸(因为可能临时起意等等),那事后视频的拉扯为什么就能证明不是因为其他事项而是强迫发生性关系呢(而且双方事后确实是有关于彩礼加名等问题的争执)?
在证据的选择层面,二者应该是同一个判断标准逻辑才更合理。
发布于 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