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26-02-0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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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等于默许亲密关系是老旧观念##律师说法#
近日,山西省大同市“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的新闻,伴随着一段电梯监控视频的曝光,再次引发社会热议。案件并不复杂:2023年5月1日,男子席某与女子吴某按当地习俗订婚,次日,席某在婚房内不顾吴某的激烈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事后电梯监控显示,吴某被席某死死拽住手臂,肢体上的拉扯清晰记录了她的无助与反抗。法院最终认定席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起案件之所以掀起巨大舆论波澜,核心就在于它尖锐地撞击了一种老旧观念:“订婚后,是否就等于默许了亲密关系?”

从法律视角审视,这起案件的判决没有丝毫模棱两可的空间,它清晰地划出了一条现代法治的红线。其中几个关键问题,尤其值得深入探讨。

首要关键在于,必须厘清“订婚”的法律性质。 在法律上,订婚(或称婚约)纯粹是一种民间习俗和道德层面的约定。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并没有关于订婚的规定,它不属于法定的婚姻程序。婚姻关系成立的唯一标志,是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此,订婚并不能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身份,更不能推导出任何人身权利(包括性权利)的转移或让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订婚只是双方缔结婚姻的美好期许,绝不能成为剥夺个体自主权的理由。将“订婚”等同于“默许性关系”,是把道德习俗错误地凌驾于法律之上。

紧随其后的核心认定,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与双方关系无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本质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判断是否违背意志,聚焦于行为发生时的即时状况,与双方是陌生人、恋人还是订婚者没有任何关系。在此案中,床单上的混合DNA、女方身上的淤青、被扯下的窗帘,特别是她激烈反抗的客观行为,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无可辩驳地证明了性行为违背了她的真实意愿。法律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保护是普适性的,任何身份关系都不能成为豁免刑事责任的“护身符”。

此外,案件衍生出的“彩礼”争议,也需要法律的正本清源。 部分舆论中存在一种危险的混淆,认为男方支付了彩礼,就在某种程度上“购买”或换取了女方的性同意。从法律性质上讲,彩礼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婚约解除,彩礼的处置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这与是否构成强奸罪是两套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必须分开处理。绝不能将财产赠与关系与人身权利划等号,否则不仅是对女性的物化,更是对法律基本原则的严重曲解。法院的判决,正是将彩礼纠纷从刑事定性中剥离,捍卫了性同意权的独立与纯洁。

这起案件如同一堂深刻的全民法治课。它警示我们,某些“从来如此”的旧观念,恰恰可能是侵犯权利的帮凶。男女婚恋的核心要义,永远是“自愿且明确的合意”。法律的刚性判决,不仅惩罚了犯罪,更是在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信号:在性自主权面前,没有任何习俗、婚约或金钱可以成为强迫的借口。推动社会摒弃“订婚即许可”的谬误,让“未经明确同意即为禁止”成为共识,这或许是本案超越个案的深远意义。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