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强奸案,已经是铁案、盖棺定论了,都入选年度典型案例来推广宣传了,并且男方都即将服刑完毕出来了。就算民间再有多大的质疑和争议,都不可能再会存在任何反转、不可能再判无罪或减轻处罚之类的处理。
本来已经尘埃落定了,不知道为啥媒体又把这个事情拿出来大肆宣扬,再次把这个事情放到了人们讨论的视野中。
在过去几年中,这个案子备受争议,并且给男方定强奸既遂判刑三年的证据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等一致备受质疑。
这次媒体报道,我以为放出了实锤新证据,其实没有放出新证据。
我前天刚看大同订婚强奸案电梯监控报道视频的时候,第一感觉是终于有了男方强奸女方的实锤充足证据,这男的被判得不冤,活该。
但后面仔细想想,这个新闻报道方式,有片面报道误导公众嫌疑,存在较为严重的客观逻辑谬误,给大家引进了逻辑陷阱。
案发后,男女双方在电梯内争执、拉扯、强行拖拽,只能证明这两人因为什么事情闹矛盾在争吵拉扯,在电梯中拉扯造成的皮肤淤青,并不能证明发生了强奸、不能证明性不同意,最多算男方暴力拉扯、强制猥亵。
就像这件事里,案发前,男女双方在上电梯时亲密拥抱,一起回到婚房,只能证明两人在谈恋爱、关系亲密,并不能证明性同意、不能证明女方愿意和男方发生关系。
如果事后暴力拉扯视频能证明男方强奸了,那事前亲密拥抱视频是不是也能证明女方是同意发生关系的?
两个显然都不能,两者逻辑关系是一致的。
这个视频并不能作为论据、证据来证明判决的合理、合法、公正,并不能消解网友的质疑。
作为央视等官方权威媒体报道,重要的是客观中立,而不是片面报道。
如果要公布视频,就要连同案发前和案发后的监控一起公布,而不是只公布案发后的的监控视频,并且大肆传播、反复强调,想用此来让作为男方强奸的实锤证据。
当然,我并不是在为强奸者开脱,我痛恨鄙视强奸者,要严惩强奸犯,也支持受害者维权,也支持普及性同意。
有罪者要被惩罚,受害者要被保护和伸张正义,但好人不能被冤枉,诬告者不能无责任。
我们在讨论一个客观事实、一个法理定罪依据。
法律定制、法律应用、定罪标准,关系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像强奸罪这种,一个判决就是影响、毁掉别人一辈子的。
要公平、要严谨、要科学,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不能愿望任何一个好人,对于诬告者也不能轻易放过。
这个案子对中国社会造成的冲击,威力就像一颗原子弹,加剧了社会撕裂和对立矛盾。
也推动性同意这个理念的普及。
这个事情推动了一个全社会的共识:性同意,就算订婚了、结婚了,也需要取得性同意。
两人要发生关系,讲究你情我愿,双方自愿,需要双方都性同意。
不是说谈恋爱了、订婚了、收彩礼了、结婚了,就等于性同意。
即使订婚了、结婚了,也是完全不能强行来的,要你情我愿、相互尊重,法律也没规定女方必须要有和配偶发生x关系的义务。
以前传统公认强J罪,需要满足【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暴力胁迫】的条件,还要有相关的物证、双方口供,要强+奸同时成立,才能判定强J罪成立;
但现在随着法律法规发展,前面的前置条件被淡化,法学和实务都开始注重比较模糊的“性同意”,即没有取得性同意、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就是强j,也不分是是不是情侣、是不是夫妻,都成立。
当两人真的发生过关系,有一定生物痕迹,女方坚持强调对方违背自己意愿、自己被强j了,男方也没证据证明自己取得了性同意,公检法也没证据证明是诬告、没强奸J,且不是每一次QJ都能有充足的证据留下来。
那即使不满足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暴力胁迫的条件,也很有可能被判定为强J罪成立。
这个问题,也是最近几年关于此类案件社会争议最大的地方,也给一些诬告者钻空子 的可乘之机,造成冤假错案。
两人发生关系时,同意还是不同意,如何证明?怎么证明同意、不同意、事前同意但事中同意、事前同意了事后是否可以撤销?
难道要每次都要全程录音、录视频、签同意书做记录?(然而即使如此,也不一定能作为是否同意的证据,因为这样的取证可能是违法的证据。)
我们应该严惩强奸犯,应该保护受害者,但公检法在判强J罪的时候,也应该慎之又慎,必须证据扎实、充分之后才能判,对查实者严惩 ,但也要诬告和避免冤案。
不然一次性毁别人一生,让别人冤屈入狱,等别人出狱的那天,可能会引来极端的仇恨和报复,造成更多因为含冤入狱而报复杀人、报复社会的惨案,破坏社会安全稳定。
对于查明证实的诬告者和制造冤假错案的人,也应该惩罚判刑,如果诬告的代价过低甚至没有惩罚,必将导致整个社会人人自危,社会更加乱套。
还有,男性什么时候也能被纳入强奸罪的保护对象范畴?男性也可能会成为受害者的,希望有专家代表们提一下提案。
#订婚强奸案女方身上淤青清清楚楚#
#订婚强奸案女方被死死拽住胳膊#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