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问@平安许昌@平安建安 ,你们是如何审查案件,如何办理的网上追逃的手续?司法解释规定明确“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你们如何认定的虚假信息?又是有什么证据证明“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杨柳发的公众号文章如何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她又为什么必须刑拘而不可以取保候审?
你们作为人民公安,究竟是在依法办案,还是在完成什么人交代的任务?
当事人网上发文,是有依据有来源就行,还是必须得审查确定其“绝对真实”才可以?当事人发文所提的内容,比如遭到刑讯逼供之类的,是不是只要法院判决没认定就可以直接认定属于“虚假信息”?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