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好几位同学问我,港大法律学院的博士指导方式改成一个supervisor加两个committee members的指导委员会制之后,对招生录取程序有什么影响?
其实呢,录取程序本身并没有变化,变的是录取之后的事情。目前还处于一个过渡期,有些细节尚未确定,但和从前最大的差别在于,新录取的学生不再直接分配导师,而是博士第一年先有一个faculty advisor,然后入学之后再自己寻找导师、组建指导委员会。
比如今年秋天即将入学的所有新博士生,第一年的faculty advisor都是Alec Stone Sweet教授,但他并不是导师,而只是为同学们博一的学习提供信息和帮助。
所以,对于未来几年有志于申请港大法学PhD的同学们来说,在这种新制度之下,申请季就更没有跟老师套磁的必要了,因为不但招生录取是强委员会制,入学之后也并不会分配导师,而是由你自己选择和决定。努力把自己的成绩提高,研究计划写好,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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