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6-02-11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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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驾车冲向人群的案件,司法机关基本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例如2021年5月22日辽宁大连的宝马撞人案。这是典型的社会法益优于个人法益的办案思维,值得反思。顺便提一下:该案共造成5死8伤,于2021年10月29日被大连市中院判处死刑,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3年4月12日,罪犯刘东被执行死刑。

问题在于,如果故意驾车冲向人群,并未造成任何死亡,还依然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错误的做法。

首先,虽然个人法益并非一概优于社会法益,但社会法益并不高于个人法益,且社会法益只是个人法益的集合,是以个人法益为中心而受到保护的。个人的所有法益都是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而社会法益保护的程度则是有限制的。只有当某种社会法益与个人法益具有同质性,能够被分解或还原为个人法益,能促进人类的发展,且具有价值和受保护的必要时,它才能成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其次,如果只注重对社会法益的保护,就可能导致个人法益的丧失,因为这会导致人们将个人作为保护社会法益的手段,从而牺牲个人法益。相反,注重对个人法益的保护,并不会导致社会法益的丧失,因为社会法益是个人法益的集合,保护好每个人的法益就是保护社会法益的最佳途径。

再次,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更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如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适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如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可以适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在此前提下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反而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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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