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问题:
牢A(斯奎奇大王)提出的「奸夫淫妇与忠臣孝子命不对等论」,是否挑战了罗翔老师所倡导的法律平等原则?
这是个错误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提法本身就是一个理论陷阱。它把一场关乎正义根基的生死拷问,偷换成了浅薄的“平等”概念之争。真正的焦点根本不是平等,而是正义本身是否可能。
牢A那句充满情绪的表达,必须被理解为对正义铁律的本能呐喊。他真正触及的,是一个先于一切法律的生存法则:善行与恶行,必须对应其性质相称的后果! 这就是正义的因果律——社会存续的元规则。
一、正义的基石:生存的法则,而非法律的造物
正义不是法律的产物,恰恰相反,法律只是正义的仆从。任何人类共同体要存续发展,都必须遵守一个先验前提:行为必须承担相应后果。如果一个社会公然奉行“善恶倒挂”,那么信任体系将立即崩溃,合作无法进行,社会必然瓦解。因此,“善恶有报”不是道德说教,而是社会存在的逻辑必然。
二、两种正义的位阶:目的永远高于工具
这条铁律在历史中分化为两种形态,它们的关系是评判一切正义之争的准绳:
1. 本真性正义:目的的化身,社会的良心
这是个体对正义法则的直接聆听。当不公发生时的愤怒,见到善举时的欣慰,都是本真性正义在运作。它是正义的源泉与终极判准,如同永不失效的警报器。
2. 制度性正义(法律):派生的工具,执行的程序
为更有效地落实正义,我们创设法律制度。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法律永远是工具,其全部合法性仅来源于它是否忠实践行“惩恶扬善”的信托责任。
核心准则:工具的价值完全取决于其服务目的的有效性。任何工具一旦背叛目的,就必须被纠正甚至抛弃。
三、彻底批判:罗翔范式的三重迷误
基于以上准则,我们可以对罗翔的法学范式进行彻底清算:
• 第一迷误:哲学前提的虚妄性
罗翔的整个分析建立在“原子化个人”这一错误哲学基础上。这种假设将人从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剥离,导致其分析只能盯着武松“个人”是否违法,却系统性地遮蔽了逼反武松的腐败制度这个真正的罪恶温床。这种法学是先天失明的。
• 第二迷误:工具理性的彻底异化
罗翔范式最危险的欺骗性在于,它将法律这一工具偷换为正义本身。当法律制度因腐败而无法实现“善恶有报”时,他的分析仍然固守“程序正义”的教条,实际上是在为异化的制度背书。这种工具对目的的僭越,使得法学从正义的守护者沦落为不公的遮羞布。
• 第三迷误:精英主义的政治背叛
罗翔将人民生动的正义直觉贬低为“朴素情绪”,却将专业法条知识奉为圭臬。这种知识贵族的傲慢,使其无法理解:在制度彻底失效时,本真性正义的彰显非但不是对法治的破坏,恰恰是对正义最后的拯救。这种脱离群众的立场,在政治上是危险的。
结论:粉碎法条迷信,回归正义元点
因此,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宣告:
• 肯定牢A,就是肯定本真性正义对制度性正义的绝对优先性,就是坚持正义元律作为一切制度之终极准绳。
• 批判罗翔范式,就是批判一种已经哲学破产、政治脱节的形式主义法学。这种范式以“价值中立”自居,却通过否定本真性正义,系统压制了人民对实质正义的渴求。
当警报因失火而响起,我们该做的不是指责警报器声音刺耳,而是去扑灭火灾。牢A之争的价值,就在于它无情地揭示了:当制度性正义失效时,本真性正义不仅有权,更有责任采取行动。
法律必须服从于正义,而不是正义屈从于法律——这不仅是哲学的结论,更是一个健康社会的生存之道。任何为异化制度辩护的理论,无论其逻辑如何自洽、外表如何精致,都必须在正义的元批判面前被彻底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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