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26-02-11 13:54 微博认证: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和实现

作者:朱红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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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伴随我国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夫妻开始思考身后事的安排。“共同遗嘱”作为一种能够体现夫妻共同意愿的方式,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夫妻双方在同一份文件上签字,约定彼此财产的最终去向,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夫妻共同遗嘱作为承载夫妻共同意愿的载体,关系着众多中老年夫妻财产处分自由和人性化家庭财富的传承。
但目前并无成文法作为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支撑,这为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和挑战性,也导致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存在多种裁判观点,同时也为夫妻共同遗嘱的目的实现带来诸多障碍。本文仅对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及实现进行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
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的效力 变更 撤销
一、夫妻共同遗嘱概述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概述
“共同遗嘱”根据文义解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在同一文件中合立遗嘱。本质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通过各自的行为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属于共同民事法律行为。[] “夫妻共同遗嘱”也就是指夫妻二人共同订立的遗嘱。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分类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暂时没有“夫妻共同遗嘱”的具体定义及相关规定,但我国法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形式。
夫妻共同遗嘱在订立形式上是可以采取公证、自书、代书以及打印遗嘱的形式订立。至于能否采用录音录像或口头遗嘱,笔者认为夫妻双方同时发生紧急情况需要订立口头遗嘱的情况极其少见,且此两种遗嘱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若满足见证人条件,那么也就没有必要采取口头或录音录像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安全性稳定性更高。
从遗嘱内容上,夫妻共同遗嘱可细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相互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即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对方也指定自己为遗嘱继承人;一种是共同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即共同指定第三人为双方的唯一继承人;一种是柏林式遗嘱,这是一种“两步走”的安排:首先,夫妻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其次,约定后去世的一方在去世后,将最终财产留给夫妻共同指定的第三人。这种遗嘱既保障了生存配偶的生活,又确保了财产最终流向特定子女或他人。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分析
(一)共同遗嘱效力的认定
夫妻共同遗嘱以婚姻关系合法存续为前提。若离婚则共同遗嘱的身份、感情以及财产基础皆不复存在,共同遗嘱无实现的可能;若一方已起诉离婚或离婚判决已作出但尚未生效,此时一方死亡视同婚姻关系解除,共同遗嘱失效。
虽然《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公证程序本身对共同遗嘱有明确指引。
根据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可见公证机构允许办理共同遗嘱公证,但会要求遗嘱中明确约定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因此,一份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在形式和意思真实性上更容易获得法院认可。
(二)夫妻共同遗嘱形式效力认定
夫妻共同遗嘱从订立形式上很难界定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例如由一人书写内容,两人签字,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就存在争议。若认定属于自书遗嘱,那只能处分自书人个人财产部分,涉及共有人的部分就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而认定属于代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若没有见证人签字的遗嘱也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
笔者认为由夫妻双方中的一人书写的夫妻共同遗嘱形式的认定,应较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条件放宽,不能刻板的套用代书遗嘱形式。为最大限度确保效力,若由一方书写,建议夫妻双方在遗嘱每一页底部均签名并写明日期,以体现对整体内容的持续确认。若能找到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见证并签字,则更为稳妥。
(三)不同类型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认定
夫妻共同遗嘱从生效时间上看也不同于一般遗嘱。在一般遗嘱中,遗嘱的生效时间与立遗嘱人的死亡时间相对应,立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继承开始。但是夫妻共同遗嘱虽由夫妻双方共同订立,而夫妻双方同时去世使双方合立的遗嘱同时生效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不能仅仅简单地按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不同类型的夫妻共同遗嘱生效时间往往不同。相互指定型,夫妻二人分别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故生效时间往往争议不大,即在一方去世之后,遗嘱就认定为生效。共同指定型及柏林式共同遗嘱则存在“部分生效”“效力待定”以及“全部生效”等不同观点。有裁判认为共同指定型自双方均死亡时生效,相关遗嘱自一方死亡时部分生效;有部分学者指出,“部分生效说”的问题在于,共同遗嘱的内容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若生存方可以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有违死亡一方的生前意愿,也使订立共同遗嘱失去意义;而“效力待定说”则无法解释若遗嘱尚未生效,一方死亡后遗产权属如何发生变更,生存配偶是遗产的所有权人还是管理人?“全部生效说”的悖论在于,遗嘱作为死因处分,遗嘱人未全部死亡时,生存配偶的遗嘱内容如何才能生效及实现。
综上,目前司法实践对于共同遗嘱的法律行为类型以及生效时间皆存在很大争议。
笔者更倾向认为共同指定型,立遗嘱一方去世后,遗嘱便发生实质意义上的继承,该遗产由继承人与生存方共有,在立遗嘱人均死亡后,该继承人享有遗产的独立所有权。柏林式共同遗嘱,立遗嘱一方去世后,涉及去世方的遗嘱内容生效,该部分遗产由在世方配偶继承,待生存配偶亦去世后,条件成就,该遗嘱全部生效,遗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指定的受益人继承。
三、夫妻共同遗嘱的实现
(一)形式上的实现路径
夫妻共同遗嘱作为一种特殊的遗嘱形式,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够生效。这也是许多夫妻在制定遗嘱过程中所遇到的困惑和疑惑。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遗嘱的成立形式要件要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自书遗嘱,夫妻一方书写内容、签名并注明日期,另一方每页均签名;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全部参与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打印遗嘱,应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全部参与人在每页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录音录像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全部参与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名字或肖像及日期;公证遗嘱,应依公证机关的要求分别订立遗嘱,若坚持共同订立则应设立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条件。
从共同遗嘱的类型上,对于相互指定型遗嘱,因夫妻双方既是被继承人,又是继承人,存在利益关联,共同签名配偶应说明签字的时间地点,且形式需便于留存,防止发生对夫妻弱势一方不利影响。
(二)不同类型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
订立遗嘱的双方均在世时,若发生客观形势的变更,而导致夫妻二人改变订立遗嘱的初衷,想要变更或撤销遗嘱内容,依据遗嘱原则,只要变更、撤销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双方均具有处分权。但生活中尤其一方去世后,在世方会因为对遗嘱拟定中的继承人产生不满,希望变更或撤销遗嘱。但若任意变更、撤销遗嘱的内容,可能完全违背去世一方订立遗嘱时的意愿。
为了更人性化的处理遗产,保护在世方对遗嘱的变更权,笔者认为应就不同类型的夫妻共同遗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互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因为夫妻二人互相指定对方为遗产继承人,一方去世后,所涉及遗嘱部分予以生效。在世一方在未放弃遗嘱利益时,可主张继承权。若在世一方要求撤销夫妻共同遗嘱,则视为放弃继承权,此时共同遗嘱内容失效,遗嘱所涉财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共同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此种形式的遗嘱,为最大程度地保护夫妻双方订立遗嘱时的自由意志及在世方的合法利益,若因遗嘱中指定遗产继承人在一方死亡获得了部分遗产的继承权后,便不再继续赡养在世一方的老人,若不撤销遗嘱内容,会使在世一方利益受损或生活发生困难。那么在世一方可对遗嘱未生效的部分进行撤销,重新订立新的遗嘱处分财产。笔者建议此种类型共同遗嘱,在订立遗嘱时可以考虑增设在世一方的居住权,这样即便继承人获得所有权也不影响在世一方的居住,给生存配偶提供生活保障条件。
柏林式共同遗嘱,此种形式的遗嘱较为复杂,其内容涉及在世方和第三人的利益,目的在于保障立遗嘱人的财产最终归属于后位继承人,同时保证生存配偶能够获得遗产的用益,兼具生活保障功能与预防遗产外散功能。当夫妻一方死亡后,在世一方继承了去世方的遗产,此时夫妻共同遗嘱中涉及的财产首先由在世一方全部继承。按照去世方订立遗嘱时的意愿,双方均去世后,此部分遗产最终归属于指定的第三人。故在世一方撤销遗嘱时,效力不得溯及于遗嘱中已生效部分,即不得将去世方原意撤销,仅能就在世方所属部分进行变更和撤销。
四、安全订立共同遗嘱的“四步法”
为避免身后纠纷,让共同遗嘱真正成为爱的延续而非家庭矛盾的导火索,建议遵循以下路径:
第一步、厘清财产性质
在遗嘱开头清晰列出夫妻共同财产与各自个人财产。只对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安排,避免处分他人财产导致部分无效。
第二步、选择稳妥形式
首选公证:在公证员指导下,明确约定变更、撤销条款和生效条件。
次选自书/打印+见证:由一方或第三方书写,夫妻双方在每一页签名、写日期。最好邀请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见证并签名。
第三步、细化内容,明确条件
遗嘱内容务必具体、无歧义:
写清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姓名、身份证号。
写清楚每一项财产的具体信息(如房产坐落、产权证号)。
设定继承条件或义务(如“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考虑设定居住权、遗产信托等,以保障生存方权益或实现复杂传承目的。
第四步、保留变更空间,做好告知
可在遗嘱中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如子女不孝、婚姻状况变化),生存方有权单方变更部分内容。
适时、适度地将遗嘱安排告知相关家庭成员,避免身后突然引爆矛盾。
结束语
夫妻共同遗嘱,是两个人对未来的最后一次共同规划。它本应充满温情与托付,却常因法律认知的模糊而变成“遗留的麻烦”。
因立法层面没有更多关于共同遗嘱的订立与实施方面的支撑,故实践中夫妻二人若想更好的更全面的实现家族财富传承,在签订共同遗嘱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确保遗嘱的合法性,防止出现因遗嘱引起的家庭矛盾和财产争议。夫妻在制订共同遗嘱时,应详细划分财产归属,将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区分设定,明确受遗人身份以及继承的条件,遗产转让以及在世方变更撤销等细节问题,避免出现歧义或矛盾,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遗嘱的有效实现。
爱是共筑一生,智慧是妥善安置一生所有。一份经得起法律推敲的共同遗嘱,或许是对“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最深刻也最现实的践行。

发布于 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