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6-02-1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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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也写过股东协议以及章程的关系的文章,其实这个实践里经常有适用上的争议,蒋大兴老师开年新作就写了这个,赶紧去读了。写的真好。

蒋大兴老师论文《公司法上“多元合意”之竞争——论股东合同、决议与公司章程的差异性》,发表于《法学家》2026 年第 1 期。
文章的意思是公司内部股东合同、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三类文件均为公司内部股东合意的载体,但在合意目的、主体、方式、内容、效力五个维度存在根本区别(文章就是围绕这几个维度介绍的),本质是 “私人合意” 与 “公共合意” 的竞争关系。在封闭公司中,股东协议已成为第三种治理方式,但其私密性可能引发 “暗箱治理”,因此需明确三者的适用边界与转换条件。
反正我们给新设立的公司写章程,肯定是建议他们再做一个股东协议的。

以下就是我根据老师文人围绕着五个维度,介绍了股东合同、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区别:
一、合意目的
股东合同存在 “目的对立” 与 “目的一致” 两种情形:涉及股东私益的合同(如增资对赌协议)常呈现目的对立,而关乎共益事项的合同(如表决权拘束协议)则可能目的一致。公司决议与公司章程的合意目的均为 “目的一致或拟制一致”,决议通过 “多数决” 拟制全体主体的共同意思,章程则无论是初始制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还是修订(特别多数决),均以股东整体利益为同向目标。

二、合意主体
股东合同的合意主体贯彻私法自治,签约人数、股东类型均可自由选择,甚至允许非股东(如实际控制人、董事)参与,仅上市公司重大股东合同需遵守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决议的合意主体具有法定性,仅限决议机构成员(如股东会由股东参与、董事会由董事参与),非法定主体参与表决将导致决议效力瑕疵。公司章程的合意主体法定性更强,仅发起人或在册股东可参与制定与修订,律师、董事等仅能辅助起草草案,最终修订权归属于股东。
有时我们为了让股东合同有一点章程意味,我们经常会写后加入的股东自动同意该合同,当时这需要新股东签字。

三、合意方式
股东合同的合意方式最为自由,可采用口头、书面、数据电文或履行行为等形式,完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且无需公开备案(上市公司特殊合同除外)。公司决议的合意方式具有法定性,表现为 “集体行为 + 书面形式”,需履行通知、召集、表决、记录等程序,口头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具有 “绝对书面性”,制定与修改均为要式行为,需经法定程序并备案公示,各国公司法均禁止 “口头章程”,我国亦要求章程提交登记机关备案。

四、合意内容
股东合同贯彻相对私约自由,普通合同(如股东间房屋租赁合同)完全遵循合同法规则,治理性合同(如股权转让协议)虽受公司法约束,但仍以 “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为原则,仅需避免损害公司独立人格与财产独立性。公司决议的内容受 “事先限制”,仅能就法定或章程规定的职权事项作出决定,跨机关职权串通决议(如股东会代行董事会职权)可能无效。公司章程的内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公司名称)、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股权转让规则)与任意记载事项,仅能规范股东共同利益与公司相关事项,私人利益事项应通过股东合同约定。

五、合意效力
一是公共强制优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公司法》第 15 条担保程序、第 23 条法人格独立规则)或善良风俗的合意一律无效;二是主体优先,股东合同仅约束缔约主体,决议与章程可约束股东、公司、董监高甚至外部债权人;三是时间优先,合意主体、事项、形式一致时,在后文件可修改在先文件;四是决议优先,股东合同仅在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不涉第三人利益 + 属股东会职权范围” 时,可替代内部决议;五是章程优先,章程为公司内部最高行为准则,股东合同与决议原则上不得修改章程,仅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且明确约定的股东合同可例外,这个例外情形其实还是很多的,因为章程很多地方只能是工商制式的,无法设计,所以我们一定用内部的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合作协议去覆盖章程,尤其是公司治理制度。

根据文章观点,写一些实务建议
我个人还是强烈建议公司设计个性化的章程,即使工商只能用模板,那内部也可以用股东合作协议方式。
一、明确合同目的与约束范围,区分私益与共益事项。涉及董事席位分配、表决权规则等治理性内容的合同,应明确签约主体是否为全体股东,避免仅部分股东签署的合同试图约束公司或未签约股东。例如,增资对赌协议应清晰界定老股东与投资方的对立目的,避免因目的模糊引发效力争议。在增资协议中,约定表决权规则,应评估其是否与章程一致;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若需通过合同替代决议或章程,需满足严格条件。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如免除董事职务)的股东合同,需确保全体股东一致签署,且明确约定 “本合同效力优先于章程 / 决议”,同时避免涉及外部第三人利益(如对外担保)。

二、对于公司决议,严格遵守程序法定要求,确保决议形式合法。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需提前通知全体成员,记录会议过程与表决结果,由参与主体签名确认,可采用现场会议或微信、传真等书面简化形式,但不得省略召集程序与书面记录。决议与股东合同冲突时,优先依据决议执行。若股东签署的表决权拘束协议与后续股东会决议不一致,除非协议由全体股东签署且不涉公共利益,否则决议效力优先,股东违反协议的后果仅为违约责任,而非否定决议效力。

三、写章程时,如果约定 “本章程受制于某股东协议”,此类约定很可能因为破坏章程修改的法定程序,剥夺非签约股东的投票权,被法院认定无效。所以我们在后写股东协议时,与章程有冲突的地方,一定要全体股东签字。因为内部冲突中,遵循 “章程优先于决议,决议优先于股东合同” 的一般规则,例外情形需满足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明确约定 + 不涉公共利益”。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