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东燕教授就关于“性同意权”的观点明确、正确且准确。
她认为同意可以随时撤回,即便事前、事中同意,只要女方在性行为过程中明确表示拒绝(语言或/和行为),男方必须立即停止,否则后续行为构成强奸。性同意是持续的、可撤销的,而非一次性“契约”。
劳教授从未主张“事后可以撤销之前的同意”。劳教授认为强奸罪的核心是行为发生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事后反悔和翻脸不等于撤销同意,不影响当时行为的定性。
劳教授的观点在法理和逻辑上都没有任何问题。批判她的人可能没看全她的整体观点,也可能认知水平实在太低,不排除少数仇女恨女人士。
发布于 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