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说讲法学的问题,不知道劳东燕为什么又歪到什么攻击性与破坏性。
性侵如果按照性同意的标准,会直接冲击到一个刑法的基本理念:举证责任倒置。
舆论倾向相信受害者叙事,强调结构性性别风险,道德先行判断,而司法逻辑是看证据链,看细节矛盾,客观印证,两者落差会让人觉得:法律是不是已经默认男性有罪?
因为实际上这案子不是证明“男子是否性侵”,而是逼迫男人必须自证自己“没有性侵”
“同意”难以直接证明,因而形成被告防御压力加重,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会有人提出:
录音确认同意
签同意书
App记录同意
本质上是试图解决“同意难以事后证明的问题”
但如之前所述,这些方式法律效力有限。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这个是核心。
就这么明确的一个问题,东扯西扯,东扯西拉,服了真的是。
核心:“法律是不是已经默认男性有罪?”
发布于 湖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