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不时看到有人留言调侃 ,说性同意可以撤回。
有一说一,我觉得妇联搞出的这个说法,很脑残。
一是因为,法律上根本没有撤回这个说法。
二是因为,如果性同意可以撤回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成立的话,那么请问,男的给女性花钱或转账后,是不是也可以撤回?
同样的规则,同样的逻辑,能不能撤回?
另外,如果一个男的在跟女性发生性关系后,事后又不愿意跟女方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或者要求跟女方分手,女方由此构成“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的话,
那么请问,如果一个女的在花了男的钱,或者拿了男的钱之后,事后又不愿意跟男方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或者要求跟男方分手,男方是不是也构成“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
女的可以据此主张强奸罪,那么,男的是不是可以据此主张诈骗罪?
同样的规则,同样的逻辑,是不是?
另外,强奸罪的法律条文规定是: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大家有没有看到,法律条文中明确写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那么,到了司法实务中,凭什么把“暴力、胁迫”这些要素,给逐渐淡化甚至去除了呢?#性侵认定标准正在转变#
法律条文一直没变过,但司法实务中的认定标准却在改变,这不是有些搞笑么?
司法实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什么权力,越过法律条文规定,搞出另外一套实务判断规则呢?
如果他们觉得这个法律条文有问题,应该通过立法机关的修法程序,来改变法律条文,而不是直接在实务中另搞一套标准。
执法和司法机关,只是法律条文的执行者。
在这个社会中,还有很多中间派、保守派、传统派人士,这些司法实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什么权力,擅改规则,或者搞规则创新(比如什么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把这些中间派、保守派、传统派人士,都裹挟到男女对立情绪中呢?
你们征求过这些人士的意见吗?
立法机关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时,还需要征求公众意见,而在司法实务中直接另搞一套判断标准,连征求意见环节都没有,这个合理吗?合法吗?
一段稳定的男女两性关系,本身便是包含了情爱、性、生育、抚育、金钱等多种因素在内的综合性权利义务关系,但一部分女性和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从规则层面,把“性”从这段关系中抽离出来。
甚至要把“生育”从里边抽出来。当然,“生育”是“性”的后续阶段,如果“性”被抽离了出来,则“生育”也便被抽离了出来。
但这些人有没有想过,把“性”和“生育”抽出来后,这个原有的关系模型便坍塌了。因为原有的关系模型,是包含一揽子诸多在内的综合性权利义务关系。你抽离掉一部分后,这个模型失衡 ,便就此坍塌了。
而原有的关系模型坍塌后,所有人都会受到根本性的影响。
那么请问,这部分想要抽离“性”和“生育”的女性和司法工作人员,你们征求过所有人的意见吗?你们有什么权力,去代表所有人,作出这样的决定?
你们在打破一个旧模型后,又没有能力建立一个新模型,难道是想让所有的男女关系,从此以后都变成赤裸裸的丛林法则和弱肉强食关系?
贪图私利,逐小利而不顾大局,只想权利而不想承担义务,破坏规则而没有能力建立新规则,导致所有人都成为两性关系受害者,大概是这些人的写照。#热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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