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2-12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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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声明》,因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违反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终止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随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称自己并未构成利益冲突、仅是构成私自接受委托,不存在损害米哈游公司利益的情况,自身建立严格的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实施“一案一检”“一标一检”。

本次事件是否构成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可能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看法,以本次事件为例,总结关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规则如下:

《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二十七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发通〔2018〕58号】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 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 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发通〔2018〕58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 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其中,《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 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对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处理进行规定。

另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将利益冲突划分为绝对不可代理的事项与豁免后可以进行代理的事项两类。针对绝对不可代理的利益冲突事项,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在建立委托关系后发现绝对利冲事项,应当及时与当事人解除、终止委托关系。针对可以豁免而代理的利益冲突事项,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当事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否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与当事人继续建立或者维持委托关系。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