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幂方首次披露AI声音侵权胜诉细节#
在该案中,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抖音账号中发布视频,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并利用人工智能(AI)技术合成与原告音色、语调、发音风格高度一致的声音。
视频内容涉及“祝福”“代言”等商业宣传,配文标明可定制AI配音视频用于开业、广告、生日、婚礼等场景。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使用AI技术合成声音,并结合原告肖像制作视频,进行公开传播和推广销售,假借原告名义开展商业活动,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声音权益。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肖像,且利用AI技术合成的声音具有可识别性(能使一般公众关联到原告),因此落入声音权益保护范围。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该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声音权益保护及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强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人格标识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典型地体现了人工智能时代网络侵权的新特征:
1.技术侵权界定:法院明确,利用AI技术合成的声音若具有可识别性(如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与自然人高度一致,并能引起公众关联),则参照肖像权保护,纳入自然人声音权益范围。这为类似利用深度伪造等技术侵害人格权的案件提供了裁判先例。
2.商业侵权模式:被告行为代表了一种不当商业模式——通过AI技术定制载有他人肖像、声音的视频进行销售和宣传。法院指出,此类行为若不制止,可能引发更广泛侵权,故在赔偿数额确定时考虑了行为性质和预防需求。
3.网络人格权保护:案件突出了在网络环境中,即使侵权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生成或账号已注销,权利人仍可追究侵权责任,法院综合考量影响力、商业意图等因素确定赔偿,强化了对知名人士人格权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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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湖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