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兔子赛跑 26-02-13 05:57

举报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刘井鑫、马晓凤、陈其庆、 赣榆法院院长、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系统抱团司法腐败,制造冤假错案的犯罪事实!
被举报人:孙成志 连云港赣榆法院海头法庭法官
被举报人:刘井鑫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被举报人:马晓凤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举报人:陈其庆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举报人:杜兴淼 赣榆法院院长
被举报人:刘振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举报人:刘克洋。电话:13151738678
举报诉求:对违法的当事法官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并由违法法官本人赔偿我家因为打官司的所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事法院领导登门赔礼道歉!
举报事实理由:(2023)苏0707民9042
一、违规取消开庭、庭审多次迟到
法院共出具5次传票并1次口头通知,共6次开庭安排。因被告未到庭,孙成志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随意取消4次开庭,仅有的2次开庭,均迟到45分钟。违反《法官行为规则》,构成程序违法,
对应证据:附5次开庭传票、第一次庭审记录口头通知开庭记录、两次开庭庭审记录。
二、未对缺席被告作出缺席判决
案件中被告1、被告3自始至终未参加任何庭审,但孙成志在判决书中,未依法对该二被告作出缺席判决。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对应证据:附两次庭审记录、两审判决书
三、拒不采纳合法证据,违规采纳“三无”证据
我方提交盖有政府红色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确权证》
《土地承包合同书》、《赣榆县信访回复》、《赣榆检察院信访回复》等合法有效证据,孙成志均不予采纳,反而采纳被告提供的无来源、无日期、无公章的手写“三无”证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程序严重违法。
对应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确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被告手写收据(在卷宗里)、《赣榆县信访回复》、《赣榆检察院信访回复》
四、无视信访意见,故意制造程序空转
我方提交赣榆区人民政府《信访处理意见书》、赣榆检察院《网上信访意见书》,两份文件均明确建议我方通过司法诉讼解决问题,但孙成志置若罔闻,明显是土地侵权案件,孙成志在判决中仍要求我方再回头去找政府解决,故意制造程序空转。孙成志故意滥用职权,严重伤害我的合法权利。
对应证据:附《信访处理意见书》《网上信访意见书》、两审判决书。
五、故意捏造“未取得土地”的虚假事实
孙成志及二审法院称我方未实际取得“马林”地块5亩土地,但我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确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以及庭外对村长成军芝的调查记录,均能明确证明该地块归我方所有,孙成志故意捏造虚假事实。睁眼说瞎话,明目张胆颠倒黑白。
对应证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确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村长庭外调查记录(两审判决书里有)
六、忽略村委会违法事实,曲解土地面积问题
孙成志称我方新旧土地确权证中“马林”地块面积不一致,庭审中我方已明确说明:2003年村委会擅自违规调地,将我方其他地块3.4亩土地调整至“马林”地块,使其面积从1.6亩变为5亩,导致新旧土地确权证涉及“马林”地块面积不一样。但孙成志在判决书中,对村委会擅自调地,将我方承包地另行发包的违法行为只字不提,故意忽略被告违法过错。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民法典》关于土地的规定。
对应证据:附 两审判决书、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确权证、两次庭审记录,
七、违背证据“三性”,捏造“被告承包时间更早”的虚假事实
孙成志称被告承包“马林”地块时间早于我方,而我方1997年《农村土地承包确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明确记载承包期为1997年4月至2027年5月,被告仅提供2008年手写收据,无论从证据“三性”还是时间顺序,我方证据均合法且更早,孙成志属明目张胆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指鹿为马!!
对应证据:附两审判决书、土地承包确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被告手写收据(在卷宗里)
八、故意曲解土地四至,拒不履行调查义务
孙成志称我方“马林”地块5亩土地四至不清,但我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确权证》最后一页,附有江苏省专业绘图机构绘制的四至清晰图纸,即便假设四至不清,孙成志也有义务和责任提请作图单位核实,但他却没有这样做。
对应证据:附土地确权证、两审判决书
九、故意拖延办案,诱导我方撤诉
孙成志故意拖延案件办理时间,并诱导我方撤诉,承诺“撤诉后负责帮我方重新立案”。孙成志违法《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对应证据:附 全程录音(需要随时提供)
十、违反法官中立原则,偏袒被告
判决书中,本应由被告完成的陈述、举证等义务,均由孙成志代为实施,严重违反法官应保持中立的法定原则。
对应证据:附 判决书、两次庭审记录。
综上,孙成志在案件审理中,多次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无视合法证据、偏袒被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枉法裁判行为已到明目张胆的地步,严重践踏法律尊严。
实名举报人;刘克洋
电话:13151738678 举报内容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