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酒后开辅助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1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功能后仍是实际驾驶责任人,即使不在驾驶位也须承担安全责任。
据披露,2025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车从杭州市临平区返回小区。约45分钟后,其再次驾车上路并激活车辆的2级辅助驾驶系统,为逃避系统对手握方向盘的监测,使用私自加装的“智驾神器”配件模拟手控状态,随后坐至副驾驶位睡觉,车辆在无人监管状态下行驶至目的地附近停滞。因挡道被群众发现副驾驶位有人睡觉,民警到场对王某群呼气检测并抽血,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另查明,王某群曾于2024年7月因酒驾被暂扣驾照并处罚款。
杭州市临平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醉酒后激活辅助驾驶、未在主驾驶位是否构成驾驶行为。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0至2级均为驾驶辅助,系统无法脱离驾驶人独立运行,激活后驾驶人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主体。王某群所驾车辆属2级辅助驾驶,其利用非法配件逃避监测、脱离驾驶位睡觉,性质上属违规驾驶,驾驶身份和责任并未转移。虽其血液酒精含量未达150毫克/100毫升,但因二年内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不属“情节显著轻微”,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9月19日,法院判处王某群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已生效。
最高法此次专题指导案例进一步厘清了智能驾驶时代的刑事责任边界:辅助驾驶功能开启绝不意味驾驶人可“脱管”,任何饮酒后启用辅助系统并脱离监管的行为,均属醉酒驾驶,法律将予以严惩。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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