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发一下。
这是一个不恰当的比喻,你如果非要类比的话。
这个事情应该是这样的:
我儿子往你兜里塞了500块钱。半年之后,我用一份的500万的《评估报告(初稿)》报案抓你。
立案跨省抓人,关了9个月。
评估报告在立案、办案、甚至起诉阶段都是关键证据,写进对应法律文书并加盖办案单位公章,依据这500万,检察院起诉有罪,量刑一年。
四年后到了法院,法院判决说,“不采纳评估报告,虽然无证据证明经济损失。但依据《评估报告》里的调查问卷(已明确证实造假),部分填写人表示会造成负面影响”。
“依据部分证人说他认为、他觉得可能存在负面影响”
“500万不采纳,但《我们认为必然有经济损失》”。
我们认为这个损失是100万。
判决你有罪,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评论1,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禁止类推。
即,严禁用A罪类比推理B罪。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立案标准中从没有过转发500这一条。
我之所以强调第二条微博的900转发里,有500条是华为终端员工关海涛和申开朗造成,是因为他们的转发引战,引起了小米和华为粉丝的骂战。华为法务却在报案材料里隐瞒证据,虚假陈述是我引起。
发布于 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