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权检察
26-02-13 18:14 微博认证: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每周说法】自助结账不是逃单捷径,“漏扫”=盗窃!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某连锁超市员工在盘点商品时发现损耗异常,经调阅监控录像发现,近两个月内,顾客林某某多次通过自助结账机结算时,利用部分商品故意不扫码或以低价商品条码覆盖高价商品的方式支付,共计盗窃价值3200余元的商品。超市经营者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林某某到案后,辩称自己只是“一时贪小便宜”“觉得超市不会在意”。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经过综合全面审查,认为林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了超市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决定,同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训诫和教育。
检察官说法:
随着“智慧零售”普及,超市自助结账为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也让少数人产生了“钻空子”的歪念头,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将未付款的商品带出超市,主观意图是“秘密窃取”,客观上也实施了盗窃行为,如果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罪门槛,面临的将是法律的惩罚和制裁。
检察官在此提示广大市民:科技改变生活,但诚信守法是永恒的底线。自助结账考验的不仅是操作能力,更是公民的诚信素养和法律意识。切勿将购物便利曲解为监管漏洞,因一时贪念玷污个人诚信,更可能招致法律制裁。每一笔诚信支付,都是对契约精神的守护,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对“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等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