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2-13 18:44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穆祉丞粉丝严正声明#

刚看到穆祉丞全体粉丝发布的声明,说时代峰峻在“火花标识”等机制中存在模糊规则、诱导消费、操作不透明等问题,并援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之前我也分析过养成系公司对待粉丝的诉求可能不像别的公司那样简单,是很可能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今天看到这个,再来深入分析一下。

这份声明主要围绕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企业如实告知、禁止虚假宣传的义务展开。

具体争议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1. 关于“模糊规则”与“不透明操作”

我认为为这里可能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粉丝指控“火花制度”的核心功能、设计目的、等级划分标准、数据更新时间节点、销量计入与升级触发路径等从未正式公示,导致消费者在“信息严重不对等”条件下进行“盲目消费”。

因此,如果时代峰峻设立了一套与消费金额、权益直接挂钩的等级或激励制度(如“火花标识”),却未向消费者明示其具体的、可验证的运行规则和数据标准,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无法基于完整、真实的信息做出消费决策,其公平交易权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

所谓的“黑箱操作”、“差异化阈值”如果属实,更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直接违背。

2. 关于“诱导消费”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我认为这里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粉丝质疑公司是否利用制度废止前的“空窗期”,“人为压制火花等级”,致使投入的金额未获得应有反馈。同时,声明指出“承诺废止”不能等同于“拒绝追责”,质疑公司意图通过废除机制来规避对已发生刺激消费行为的法律责任。

如果时代峰峻真的通过暗示或明示的规则(如购买可提升等级、获得标识)刺激消费,但实际执行中却通过不公开的、人为的干预手段,使消费者无法达到其合理预期的结果,那么此前刺激消费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同时,我也认为,制度的“废止”不能免除其在存续期间因不当宣传或操作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要小瞧粉丝的战斗力,他们一方面可以为公司带来极高的利润,但也具有极强的维权意识。

因此,这类公司在在设计与消费直接挂钩的粉丝经济模式时,必须将合规性置于首位。规则的透明度、数据的真实性、承诺的可兑现性,不仅是商业道德,更是法律红线。

#律师说法#

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