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推送的内容来自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的私塾(之三)》(下)。
1.P906
……现在,一些公安司法人员脑子里没有想到如何预防犯罪,只是想到如何惩罚犯罪。比如,警察发现某个人将要盗窃被害人的财物时,完全可以提前预防,但一些警察却是等到行为人盗窃既遂后再抓获行为人。警察本来就有预防犯罪的职责,预防犯罪也包括预防犯罪既遂。办案的时候不能只想着惩罚犯罪,也要想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警察与司法工作人员要把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是故意等待犯罪既遂甚至引诱犯罪既遂,然后实现惩罚的目的。我认为从侦查阶段就应当考虑刑罚目的,这样才不至于动不动就羁押、逮捕行为人。
2.P849—850
……国外的资深法官对于如何解释法条并不会感到为难,为难的常常是如何归纳和评价案件事实。如何归纳案件事实,一般是就具体案件而言的,比如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案件,就是如何归纳案件事实的问题。
再比如,许霆案也是如何归纳案件事实的问题,并不是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观点。如何评价案件事实,既包括对具体案件事实的评价,也包括对一类行为的评价。
比如,我多少年前就认为对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我对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那么高的民间借贷利息就感到惊讶,一直想不通为什么民间借贷可以得到那么高的利息。但是,一旦与一些民事法官、民法教授讨论此事,对方大多认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基于意思自治的原理,国家不能干涉。然而,那些所谓愿挨的人并不是真的愿挨,而且在大部分情形下,借款人事后根本不可能归还那么高的利息。于是,出借人就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讨债,甚至出现专门的讨债公司,形成诸多黑恶势力。总之,这类事实,就是一个如何评价的问题。
3.P755
先不管一般人会不会接受,如果你一直只是提出一般人能够接受的观点,你的观点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一般人能够接受的观点,一般人早就提出来了,你提出来还有什么意义?所以,你先要提出可以妥当处理案件的观点,如果人家不接受,你就充分说理,让人家接受。不能因为一般人可能不接受,就放弃自己的观点、不再思考理由。我倒不是说这样的案件一定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只是说,既然我们认为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那么,毁坏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也是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也就是说,在文理解释上不存在障碍。
#每天早上5点多起床跟老蔡学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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