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裁定!青海西宁民警厕所打人案维持原判】
西宁中院驳回涉案民警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涉事民警张某获刑8个月,两名辅警缓刑,3人共同赔偿受害人28.8万余元。
执法者更应敬畏法律,知法犯法、暴力执法,终究要付出代价。正义虽迟,终未缺席。#民警厕所打人案受害男子获赔28.8万##民警厕所打人案一民警获刑8个月##民警厕所打人受害人被打致小便失禁#
看到这样的案件结果,心里真是五味杂陈。一边是终于等来的终审裁定,法律给了受害者一个明确的说法;另一边,看着最后的刑期,又难免让人觉得有些沉重和意难平。
随着西宁中院在2026年1月12日的终审裁定,算是尘埃落定了 。法院最终驳回了涉事民警的上诉,维持了一审的原判。
“为什么只判了八个月,赔了钱就能轻判?”,这确实是很多人看到判决后的第一反应。故意伤害罪应该三年以内刑期,这次三个公职人员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该从重处罚。如果你袭警会被加重处罚,难道他打你就可以减轻处罚,赔点钱就可以轻判?看来判八个月还是轻了,对这几个披着羊皮的狼没有震慑作用。结合法院公布的判决理由,我们可以试着从法律的角度来拆解一下这个结果:
⚖️ 为什么是八个月?法院的考量是这样的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刑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这个范围内,法院最终定在八个月,是综合考虑了几个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1. 认定为自首:法院查明,三名被告人是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且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这构成了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2. 认罪认罚与积极赔偿:两名辅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关键的一点是,三人通过分两次赔偿,全额支付了双方达成的28.8万余元调解赔偿款 。法院认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所以,这八个月是在法定刑幅度内,综合考虑了从重情节(公职人员执法犯法)和法定从轻情节(自首、赔偿)之后,得出的一个结果。
💡 赔钱,是不是“花钱买刑”?
这是一个很扎心的问题。从法律上讲,这并非简单的“花钱买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主动赔偿、尽力弥补被害人损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能够体现其悔罪态度的一个情节。法院在量刑时,确实应当对此予以考虑。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案件中,律师都会建议被告人积极赔偿,以期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和法院的从轻处罚。
🏛️ 二审法院怎么看?
对于民警张某的上诉,二审法院(西宁中院)的态度非常明确:
驳回了对伤情的质疑:明确指出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孙先生的轻伤就是三人共同殴打所致 。
认定了共同犯罪:三人虽无预谋,但在现场互相配合实施殴打,构成共同犯罪,谁都跑不掉 。
否定了受害人有“重大过错”:法院认为,孙先生当时只说了一句“妈,别说了”来劝阻,没有辱骂或过激言行,虽然对事件引发有一定责任,但不构成重大过错 。这也意味着,不能因为这一点就对打人者从重处罚。
这个案子之所以让人关注,恰恰因为它发生在本该是最安全的派出所里。施暴者穿着警服,却成了伤人者。最终,法律没有因为他们的身份而网开一面,定下了故意伤害罪,民警张某也被送进监狱服实刑。
虽然八个月的刑期在很多人看来可能不够解气,但这已经是法律在综合所有情节后给出的裁决。正如孙先生最后说的,他想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对受害者而言,拿到这份终审裁定,或许也是漫长三年后,终于可以翻过去的一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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