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美国历史上,利用法律找借口家常便饭,你要分析法理,怎么这怎么都有理,举个例子,大家知道印第安人是真正的土地主人,那美国政府是如何通过法理论证,把明明是印第安人的土地给搞没的呢?
请看案例
Johnson v. McIntosh
这是美国最高院判的案子,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是:印第安人到底有没有土地的产权。
人家世世代代生活在这里,怎么最后就没有产权了?
听美国最高院的说法:
印第安人没有产权,因为印第安部落是残暴的野蛮人,他们只是“占有”了土地,但是没有产权,而剥夺印第安人的土地占有,是为了“让这个国家脱离蛮荒状态”。
那到底谁拥有这个土地的产权呢?当然是美国白人基督徒,为什么呢?
因为法律获得土地的方式,是可以通过“发现”的,你发现了,归你了,
这就是为什么白人基督徒拥有土地。
那为什么印第安人不能“发现”呢?
因为通过“发现”来获得所有权的权利,只属于基督徒。
你特别注意,在这个基础上,你再琢磨一下上帝保佑美国这句话,是不是感觉很不一样?[do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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