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V 26-02-16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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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观点犯了两个错。

错误一:混淆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他所谓“无法证明没发生过的事”,其实就是俗称的“证有不证无”。
如果是民事诉讼,他说“证有不证无所以要男性证明存在性同意”,倒也没啥大毛病。
但问题是强奸罪的审判,不是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就是要“原告”(公安、检察院或自诉原告)承担主要甚至全部举证责任的。
这个举证责任,甚至包括“证明没发生过的事”的这部分举证责任。
你没看错,如果构成罪名需要“证明没发生过的事”,那“证明没发生过的事”的义务就是在刑事诉讼的“原告”这边。
完全不存在图中自以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比如《刑法》313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你觉得判这个罪名时,是要公安、检察院去证明嫌犯“没有执行”相关判决裁定,还是“喂你快举证证明你执行了判决裁定,不然的话就判你刑了”?
又比如《刑法》201条的“逃税罪”,其中一种情形是:通过不申报来逃税。
你觉得此时是需要公安、检察院去证明嫌犯“没有申报”,还是“喂你快举证证明你申报过不然的话就判你刑了”?
正确答案都是:由公、检去证明“没有执行”“没有申报”。
强奸罪也是一样。如果公检或自诉原告主张“没有经过同意”,那仍然需要公检或自诉原告这边去证明“没有经过同意”,而不是“你快证明你经过同意了不然就判你刑”。

错误二:哪怕是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也不是“把全部举证责任都丢给对方”的意思
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责任或者举证责任倒置,并非指“所有举证责任都在一方”,而是指“由一方/对方先提供先提供初始证据”,如果对方已经提供了初始证据,那么举证责任就会回到反对的一方,此时如果反对的一方拿不出反驳的证据,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从来都不意味着要对方“无穷举证”。
以强奸案为例,如果这是民事诉讼。原告仍然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比如,至少原告得证明双方发生过性关系。如果原告连这点都证明不了,那对不起,被告根本就不需要证明“有没有经过同意”了。
既然图中都说了“证有不证无”总不可能让民事被告去证明“双方没有发生过性关系”对吧?
然后原告要求被告自证“已经经过同意”。从证有不证无的道理来说,是合理的。此时需要被告举证证明自己经过同意。
但是请注意,既然你说的是民事诉讼,那么就要遵循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就是相对较低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而不是刑事诉讼那样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此时,被告可以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举证证明双方是情侣关系,以及通过电梯里的搂抱亲昵等监控视频证明原告是自愿进入被告家里的,或通过请求法院调取酒店的记录证明原告是自愿与被告开房的。
到这一步,被告的初步举证义务差不多已经穷尽了。
接下来就需要原告证明“没有经过同意”了。
原告不能再主张“无法证明没发生过的事”来逃避自己的举证责任了。
因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已经构成了民事诉讼当中的“高度盖然性”。
当然,原告会说“自愿去你家或自愿同你开房不意味着同意啪啪啪”。这句话合理不合理呢?是合理的。但是这只是一个针对被告初步举证的“合理怀疑”。而在民事诉讼当中,证明标准不需要到达“排除合理怀疑”的地步。所以原告不能以这个“合理怀疑”为由,来逃脱自己的举证责任。
此时,如果原告拿不出别的证据去反驳被告提供的初始证据,那么就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所以说,哪怕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仍然可能有义务“证明没发生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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