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下劳某和法山叔对话的概要,发现劳某比我原先以为的还要奇葩。
怎么说呢,就是连“自圆其说”4个字都做不到。
劳某主张婚外性行为应当采取“积极同意”态度。
说的直白一点就是:必须由男方举证证明得到了女方同意,否则就推定是不同意,就是强奸。
先不说她居然会提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由嫌犯来自证清白这种哪怕放在西方法学界也是逆天炸裂的言论……
她后面的论述又打脸了自己前面的论述。
法山叔问那怎么才能证明女方同意了呢?
她说可以录音录像签字画押~
法山叔问:那么同意可以撤回吗?
(此时不知法山叔是不是故意的,但他这个问题已经给劳某挖了一个大坑,但是劳某好像完全没意识到)
劳某自然是坚定表示“可以撤回”。
然后法山叔的问题就来了:那么签字画押录音录像了之后,女方撤回了同意怎么办?
(其实说的更直白一点就是:如果女方表示自己之后撤回了同意,那男方怎么证明这个同意是没有撤回、始终生效的?)
此时劳某终于意识到自己跳进了一个大坑,但已经找补不回来了。
因为按照她自己的说法,婚外性同意是需要男性来证明的。证明的手段可以是签字画押录音录像。但她又说这个同意是可以撤回的。也就是说,即使签字画押录音录像之后,女性仍然可以撤回这个同意,然后男性仍然构成强奸——那她之前说的签字换押录音录像还有什么意义?归根结底,男性仍然没有任何办法能够证明得到了性同意。
所以她所谓的“积极同意”在搭配了“同意可以撤回”之后,就成了一个彻头彻尾的笑话,没有一丝一毫的可行性。
简单总结就是,按照劳某的观点,以下两个结论同时成立:
1.应当由男性证明性同意。
2.男性不可能证明性同意。
第22条军规了属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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