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6-02-19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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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原第一检察部主任、四高检察官徇私枉法被判刑6年,获4个表扬减刑3个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6)鄂01刑更271号

罪犯陈某,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副处级)。现在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鄂02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已退违法所得5000元、黄鹤楼1916香烟三条、五粮液白酒二瓶,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洪山监狱于2026年1月21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陈某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丁业士、徐曙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洪山监狱司法警察喻晓、余晓婧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罪犯陈某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洪山监狱提出,罪犯陈某自交付执行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民警分配的劳动任务。

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期内共获得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报请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按程序对罪犯陈某报请减刑。

执行机关于202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减刑建议。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陈某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系职务犯罪罪犯,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能主动退赃。在考核期内获得四个表扬的行政奖励,零扣分,违法所得全部缴纳。执行机关提请减刑三个月,符合减刑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考核期内获得2023年3月表扬、2023年11月表扬、2024年7月表扬、2025年2月表扬,共计获得四个表扬。已有原审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原判涉财产性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

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洪山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等。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民警分配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四个表扬的行政奖励,且原判涉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法可以减刑。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第五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陈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云霞

审 判 员 赵 军

审 判 员 王 倩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磊

书 记 员 夏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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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